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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金山对日和约

[拼音]:Jiujinshan dui Ri Heyue

[外文]:San Francisco Treaty of Peace with Japan

1951年9月8日在美国操纵下部分国家与日本签订的片面和约。因和约在美国旧金山签订,通称《旧金山对日和约》。反 国家签字的《联合国家宣言》、《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和其他有关国际协议都规定同盟国家不得与敌国单独媾和,对日和约应先经中、苏、美、英四国外长会议准备,并采取大国一致原则签订全面对日和约。但美国背信弃义,违反盟国的合法利益,违反日本人民的意愿,在 战争遭到严重挫折时,于1951年9月4~8日在旧金山召开对日和会,单独对日缔结和约,排除对日战争中蒙受较大牺牲的我国、 及越南等国参加,缅甸、印度和南斯拉夫虽被邀请,但未出席会议。苏联、波兰和捷克斯洛伐克拒绝在和约上签字。此次对日和约,只有美、英、法等48国签字,是非法的、片面的。和约除前言外,包括和平、领土、安全、政治及经济条款、要求及财产、争议之解决、之后条款等 7章27条。1952年4月28日生效。主要内容有:日本与各盟国之间的战争状态自条约生效时起即告终止;各盟国承认日本是一个 国家,日本对领土与领海拥有完全的 ;日本承认 独立;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一切权利和要求;将琉球群岛和小笠原群岛等置于联合国托管之下而以美国为唯一管理当局;日本“得自愿加入集体安全协定”,盟国可同日本缔结双边协定,在日本驻军;放弃对日本的赔偿要求。同一天美日两国签订了《日美安全保障条约》,把日本纳入美国的军事集团,使之成为侵朝战争的基地。

我国 于1951年9月18日和1952年5月5日两次发表声明,拒绝承认旧金山对日和约。1972年9月日本田中角荣首相访问我国,两国 发表联合声明,才结束了中日两国之间的战争状态,实现邦交正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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