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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朝法制制度

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天奉行“天”惩罪法制观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强调了“神”特别是祖先神的作用。受这种天命观的影响,商人迷信鬼神。商王自称是神的儿子,“下帝”也被称为天子。因此,占卜神职者巫师、历史等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王权神授观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以“天”和“神”的名义制定的。“夏多罪,天命杀之”“尔尚辅佐一人,天罚之,大托汝之。尔不信,朕不食言。尔不听从誓言,预则不及汝,涉及赦免。”。以天的名义讨伐夏天。

《荀子·正名》中有“刑名从商”,这一论断从侧面反映了商朝法制成熟。在《左传·昭公六年》中记载“商有乱政,也有汤刑”,和夏天一样,这也是继承人为了纪念温泉而命名的法典。
除了“汤刑”之外,“甘誓”、“盘庚”、“伊训”等章节也是商朝有效的法律文书。
领导思想。
商朝的法制指导思想在夏天奉行“天”惩罪法制观的基础上进一步发展,进一步强调了“神”特别是祖先神的作用。
受这种天命观的影响,商人迷信鬼神。商王自称是神的儿子,“下帝”也被称为天子。
因此,占卜神职者巫师、历史等在商朝社会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
在王权神授观下,商朝的法律也都是以“天”和“神”的名义制定的。“夏多罪,天命杀之”“尔尚辅佐一人,天罚之,大托汝之。尔不信,朕不食言。尔不听从誓言,预则不及汝,涉及赦免。”。以天的名义讨伐夏天。
刑事立法思想
1、神权法思想
这种神权法思想起源于原始的宗教迷信,把统治者的所有法律活动称为神和鬼神的力量,统治者接受“天命”“代天行罚”。因此他们的统治覆盖着宗教迷信的保护色,并且有着迷惑和抑制力。
2、占卜
“天命玄鸟,降生商”。
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立法
一夫一妻制
妻妾之分--嫡庶之分
继承制度的立法
1、商初,王位继承是哥哥末弟和父亲死子继,以弟弟及为主。
2、商朝中后期,随着私有制的发展,私有观念进一步加强,父亲的死子逐渐取代了哥哥的终弟。
3、父亲死子继实施后,商朝后期实行了嫡长继承制。
嫡长继承制是指“立嫡以长以贤,立子以贵以长”。
司法机关
商王掌握着较高的立法权和司法权。
商朝的中央司法长官是“司寇”,在其下面设置了“正”“史”等法官。
商朝的司法审判具有鲜明的天罚神判的特色,司法审判、定罪量刑大多通过占卜,由“神判”来决定。占卜官也有一定的司法权。“贞,王闻不止是辟”。
监狱
1、磨土
2、监狱
3、垄32656;里:一个地名,在现在的河南汤阴县。《纣囚西伯(周文王)⇔山;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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