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百科网

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的签订时间和主要规定

法国驻华公使于1885年至12月向总理衙门递交了一份中越边界通商章程24条,提出开商埠多处,进出口税照海关税减半,边界开矿、运盐入境,在商埠设厂造物等无理要求。遭总理衙门驳斥。后派李鸿章去谈判。

1886年4月25日(光绪十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李鸿章与法国驻华公使戈可当在天津经过短期谈判签订了《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

主要规定:我国开商埠两处,一在保胜,一在谅山以北,具体地点持两国勘界后再进行商定。允许法国在商埠设立领事馆,我国可在河内、海防设领事馆。

人口货按我国现行海关税则减收1/5,出口货减收1/3。该章程没有实现法国的预期。目的,法国对戈可当相当不满,因此不予批准互换。

1886年秋,又派使臣恭思当来华,抱定“界务可以稍让,以图商务多得利益”的宗旨,同清朝进行顽固的谈判战,于1887年6月26日签订了《续议商务专条》和《续议界务专条》,虽未能完全满足其全部要求,但较前通商章程已大大地前进了一步。

严正声明:本文由历史百科网注册或游客用户晓峰 自行上传发布关于» 中法越南边界通商章程的签订时间和主要规定的内容,本站只提供存储,展示,不对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原创度和真实性等负责。请读者自行斟酌。同时如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权益,请留言并加以说明。站长审查之后若情况属实会及时为您删除。同时遵循 CC 4.0 BY-SA 版权协议,尊重和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和本声明内容:作者:晓峰;本文链接:https://www.freedefine.cn/wenzhan/429.html

赞 ()

相关阅读

我是一个广告位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