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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目的税

[拼音]:tebie mudishui

[外文]:special purpose tax

为实现国家特殊目的而征收的税类的统称。

产生

特别目的税作为一个税类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但就单个税种而言,它在世界税制发展上早有记载。在封建社会,许多君王都曾运用过这类税种来实现自己特殊的需要。到了近代,特别目的税的种类逐步增多。如欧洲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和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一些国家就曾开征过“战争税”或“战争暴利税”,筹措战争经费。

1978年以后我国开始实施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针,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变化。运用税收手段引导某些产品或资源的生产与消费,从而体现国家的产业政策;调节国民收入的分配使用,控制消费基金和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等,都要求有相应的特别目的税予以配合。1982年4月 批转了 《关于征收烧油特别税的试行规定》,同年7月1日起执行;1985年2月发布《我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当年1月1日起执行;1984年6月、1985年8月和9月先后发布《国营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集体企业奖金税暂行规定》和《事业单位奖金税暂行规定》;1985年7月发布《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1987年6月, 发布《我国建筑税暂行条例》,1991年4月16日颁布《我国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通过这些税收法规的颁布实施,逐步建立起了我国的特别目的税体系。至1991年纳入该体系的税种是:烧油特别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奖金税、国营企业工资调节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等,这些税在我国税制结构中占有相当比重,是国家调控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手段。

类型

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1)为了特别经济目的而课征的税。如我国的奖金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国外的 税等,这类税收一般含有制约或限制某些特定经济行为的目的。

(2)为了特别财政目的而课征的税,如我国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国外的地方道路税等,这类税收所征税款一般具有专门用途。

(3)社会政策目的,如有些国家征收的社会保险税,旨在为社会保障事业筹集专项财政资金,促进社会安定。

特点

特别目的税在各国的形式和地位不一样,但大多具有以下特点:

(1)征税目的十分明确,其课税的实施成效往往不以财政收入多寡而定,而要以它的目标实现程度来判断。如烧油特别税收入的减少。

(2)税种开征的特殊政策目标实现后,就可根据新的情况相应停止征税,较为灵活,而且征收范围比较狭窄。

(3)征税方式和调控对象往往具有特殊性,有着其他税种难以代替的作用。

(4)政策性强,有的操作技术较为复杂,征收管理难度大。所以,运用特别目的税实现国家调控目标,既要积极又要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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