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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军和限制军备条约

[拼音]:caijun he xianzhi junbei tiaoyue

[外文]:disarmament and armament limitation treaties

国家之间为使各方军队或武器的数量和质量削减到某种程度,或为限制或禁止某种武器的发展、储存和部署,或为彻底销毁某种武器而缔结的国际书面协议。简称裁军条约。

第一次世界大战前后缔结的条约

大战前,签订过裁军条约。1817年英、美缔结的《拉什-巴格特协定》通常被认为是裁军史上早的裁军条约。协定限制缔约双方在加拿大(当时为英国属地)同美国边界附近的五大湖区各拥有舰只:美国为44艘,其中军舰36艘;英国为28艘,其中军舰10艘。1902年阿根廷和智利两国签订的《限制海军军备公约》,禁止缔约双方在公约生效后的五年内增加战舰。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帝国主义大国抱着各自的目的,举行了一系列裁军谈判并缔结了条约。1922年,在华盛顿会议期间缔结的《美英法意日五国关于限制海军军备条约》,规定美、英、日、意、法海军主力舰的总吨位,各为:500650吨、580450吨、301320吨、221170吨、182800吨,并对缔约国 的总吨位和主力舰火力的较高限额作了规定。1930年在伦敦签订的《限制和裁减海军军备的国际条约》,对上述条约作了进一步的补充和修订。但是,日本为进行侵略战争扩充军备,一直在谋求改变上述两条约规定的美、英、日海军军备的比例,要求与美英两国海军军备平等。并于条约期满前一年,提出废止1922年和1930年两项条约。1936年伦敦海军会议拒绝日本的要求,日本以此为借口退出会议。1936年3月25日,美、英、法在伦敦海军会议结束时,签订了《限制海军军备条约》。该条约对缔约国的潜水艇、 、主力舰及其他水面舰只的吨位和舰炮口径作了具体规定,并规定缔约国相互通知每年建造、取得舰船和舰船变更的情况。

1935年6月18日,英德交换了《关于限制海军军备的换文》。在换文中英国同意德国的要求。即:德国海军军力与英联邦成员国海军军力总和的比例应为35:100,德国潜水艇吨位与英联邦成员国潜水艇吨位总和的比例应为45:100,如情况需要,还可以超出上述比例。这就使德国海军军力与《凡尔赛和约》(1919)为限制德国而规定的海军军力相比较,有了大幅度的增加。这是当时德国在“限制军备”掩护下,为重整军备,进行新的侵略战争所采取的严重步骤之一。

这一时期,一项比较重要的有关限制军备的条约是1925年6月17日在日内瓦签订的《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通称《日内瓦议定书》。此外,1923年2月7日,危地马拉、萨尔瓦多、洪都拉斯、尼加拉瓜和哥斯达黎加缔结的《中美洲国家限制军备公约》,对缔约国现役部队和国民警卫队的兵力以及作战飞机的数量作了限制,并禁止缔约国获取战舰。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签订的条约

大战结束后至20世纪80年代初,由于核武器的迅速发展给人类和平与安全带来严重威胁,世界人民强烈要求把核裁军和防止核战争作为较优先最紧迫的裁军任务,并强调苏美两国对此负有特殊责任。这一时期,在联合国和日内瓦的国际裁军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裁军会议,国家间进行了许多双边和多边裁军谈判并缔结了条约。这一阶段缔结的有关限制军备的多边条约有:1959年12月1日在华盛顿签订的《南极洲条约》;1963年8月5日在莫斯科签订的《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1967年1月27日在苏、英、美三国首都开放签署的《外层空间条约》;1967年2月14日在墨西哥城签订的《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1968年7月1 日在苏、英、美三国首都开放签署的《不扩散核武器条约》;1971年2月11日在苏、英、美三国首都开放签署的《禁止在海床洋底及其底土安置核武器及其他大规模毁灭性武器条约》;1972年4月10日在苏、英、美三国首都开放签署的《禁止生物武器公约》;1977年5月18日在日内瓦开放签署的《禁用改变环境技术公约》;1979年12月18日在纽约开放签署的《关于各国在月球和其他天体上活动的协定》;1981年4月10日在纽约开放签署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等。

此外,苏美两国还签署了关于防止核战争、限制反 防御系统和战略进攻武器以及限制地下核试验等双边条约和协议。

在这一时期,由于超级大国奉行对外扩张,争夺世界霸权的政策,因此,国际裁军会议和已缔结的多边及双边裁军条约,从未使超级大国间的军备竞赛得到缓和。

我国的政策和主张

我国 一贯奉行和平外交政策,主张实行真正的裁军,并多次裁减军队员额,1985年又决定裁减军队员额100万;多次提出合理的裁军建议,并支持第三世界和其他中小国家提出的一切合理主张。1952年7月13日,我国 发表声明,对1929年8月7日民国 加入的1925年《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或其他气体和细菌作战方法的议定书》予以承认;1974年6月12日加入《拉丁美洲禁止核武器条约第二号附加议定书》;1982年4月7日加入《禁止或限制使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1983年6月8日加入《南极洲条约》;1983年12月30日加入《外层空间条约》;1984年11月15日还加入了《禁止生物武器公约》。

我国 对《部分禁止核试验条约》和《不扩散核武器条约》持批评态度,迄今未加入这两项条约。我国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化学武器和生物武器;主张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认为只有实现全面禁止和彻底销毁核武器,才能真正消除核战争的威胁。

参考书目

联合国秘书处编,北京大学法律系编译组译:《联合国与裁 军》,商务印书馆,北京,1974。

《联合国裁军年鉴》第2卷,1977年特别补编,《关于军备管制和裁军的多边协定的现况》,联合国出版,纽约,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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