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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罗马行省制度

[拼音]:gudai Luoma xingsheng zhidu

[外文]:provincial system of ancient Rome

古代罗马奴隶制国家为统治征服地区而建立的一种管理制度。

“行省”一词源于拉丁文provincia,有“委托”之意,原指意大利境内的行政区或境外由罗马官员治理的地区,后专指意大利境外那些必须向罗马国家纳贡的属地。行省设置约始于公元前3世纪下半叶,公元前130年前后已建立 9个行省。随着罗马国家的领土扩张,行省数目不断增加,遂形成相应的管理制度。每建一个行省,都由元老院制定治理该行省的法规,确定该行省的区域范围、城镇数目及行省居民的权利和义务,规定该行省应缴纳贡赋的品种与数量。罗马统治者采用包税制剥削行省居民。行省的土地、资源等被宣布为罗马国有财产,由国家经营、转让或出租。元老院向每个行省委派总督1 人、副总督3人和财务官1人。总督通常由卸任的执政官担任,在行省内拥有生杀予夺的全权。建置行省,广泛修筑道路网,利于意大利本土与境外属地之间经济与文化的交流。共和末期,G.J.凯撒(公元前100~前44)改革行省管理制度,扩大行省公民权的授予范围,整饬行省的吏治,实施自治市法,给行省城市以自治权。至奥古斯都(公元前27~公元14在位)时,行省被分为元首直辖与元老院直辖两类。前者由元首指派总督管理,总督有权指挥境内驻军;后者由元老院任命总督管理,总督没有兵权。帝国时代,行省发展很快,行省贵族亦逐步跻身于统治者的行列,同时行省的公民权得到进一步扩大。G.A.V.戴克里先在位时(284~305),为便于统治,缩小行省辖区,使行省数量增至 100个,分属12个大行政区管理;还将行 与军权分开,使行省总督和军事指挥官相互制约。476年,行省制度随罗马帝国的衰亡而趋于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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