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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拼音]:jiben jianshe xiangmu huanjing baohuguanli

[外文]:management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in capital construction project

项目建设全过程包括计划决策、工程设计、组织施工和验收投产各个阶段,对环境保护所采取的各项管理措施。

意义

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重大国策。在基本建设中做好这一工作,可有效地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平衡的破坏,有利于保护人民身体健康,造福于子孙后代,关系着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发展。70年代以来,我国 提出并规定,要把环境保护与建设主义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联系起来,把环境污染解决于经济建设的过程之中,使经济建设和城乡建设、环境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现、同步发展,做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

措施

我国对基本建设中的环境保护,主要措施是:

(1)建设项目的确定,必须考虑布局的合理性,使其对环境的有害影响缩小到较低限度。在现有的大城市和环境已经严重污染的地区,一般不新建、扩建大型的工业项目。在城镇生活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区和自然保护区等,不准建设污染环境的企业、事业单位。

(2)兴建企业必须充分注意资源、能源的综合利用,使其污染物的排放量降低到最少的程度。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3)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必须在基本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作出环境质量评价,经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再编制项目的设计任务书。

(4)项目的选址报告,应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意见,进一步对环境进行论证,阐明选址方案对环境的影响。

(5)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阐明环境保护设计依据;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处理工艺和达到的排放指标;防治污染设施的种类、构造和操作规范;绿化设计;环境措施概算等,以保证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审批意见所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落实。

(6)建设项目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时,必须相应将环境污染防治工程明确列出,其投资额必须有保证。

(7)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保护周围的环境,防止对自然环境造成不应有的破坏。竣工后,应当修整在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的周围环境。在施工中,应当防止或减轻粉尘、噪声、震动等对周围生活居住区的污染和危害。

(8)环保部门在建设项目施工、试运转等过程中,可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须有环境保护部门参加,对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效果进行检查。环境保护设施没有建成或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予验收,不准投产;强行投产的或变相投产造成环境污染的,要追究责任。

(9)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如违背国家对环境保护的规定,造成自然环境破坏、污染和其他公害,除承担赔偿责任外,环保部门可对其罚款,严重的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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