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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管理权限

[拼音]:jiage guanli quanxian

[外文]:jurisdiction for price management

中央及地方各级 进行价格管理的职权范围和界限。

内容

我国的价格管理权限主要包括:制定物价方针政策和价格管理法规,规定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的作价原则、作价办法,制定、审批和调整商品价格和劳务收费标准,监督和检查价格的执行情况。1987年9月11日发布的《我国价格管理条例》,对国家物价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各地区的价格管理部门,企事业单位的价格管理权限作了具体的规定。

划分原则

我国建立后一直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划分中央与地方 的价格管理权限。根据商品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资源状况、生产经营的垄断程度等确定其归哪一级 管理。拥有价格管理权限的国家机关在其管辖范围内,对所管商品中属于国家定价的商品拥有定价权;对属于国家指导定价的商品拥有制定基准价、浮动幅度和限价等的权力;对所管商品价格的执行情况拥有监督检查权和复议权。

我国的价格管理权限涉及中央与地方各级 之间、中央各部门之间、地方 各部门之间及各级 部门与企业之间的关系。它一般以价格管理分工目录的形式公布并实行。属于中央 管理价格的商品,有的划归国家物价局管理,有的划归中央各专业部委管理,有的由国家物价局与各专业部委共同管理,个别特别重要的商品价格,由 直接管理。属地方各级人民 管理价格的商品也根据其重要性的不同分属地方价格部门管理(重要的报地方 批准)、地方各专业厅局管理或由价格管理部门与专业部门共同管理。受市场调节的商品价格和收费标准由企业自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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