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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唯名论

[拼音]:shehui weiminglun

[外文]:social nominalism

一种关于社会学思想性质的理论观点。因渊源于中世纪经院哲学的非正统派理论唯名论而得名。与社会唯名论相对立的是社会唯实论。在唯名论看来,只有个别的东西(特殊、殊相)才是实际存在的,而一般(概念、共相)不过是人们用来表示个别的东西的名称;个别才是科学的对象,一般则是逻辑的对象。与之相应,社会唯名论认为,个人是实际存在的,社会则是各个个人的行动的产物或互动的形式;对社会的认识是以对个人的认识为基础的,而认识社会最终也是为了认识个人。

在近代社会理论包括古典社会学理论中,社会唯名论主要有两种:

(1)以英国哲学家H.J.洛克和古典经济学家们为代表的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认为个人是自私而理智的行动者,而社会是个人自由转让权利的结果(即契约)。基于这一假定,这种理论侧重于分析个人为获取利益而采取的合理的行动,而对社会仅从个人方面予以说明。该理论后来受到哲学家、经济学家J.边沁的激进主义的批判。

(2)以M.韦伯为代表的理解的或解释的社会学理论。韦伯认为,社会现象是不同个人之间的互动的结果,而人的社会行动是社会学分析的最基本单位,确切地说,社会学是关于人的社会行动的主观意义(动机、意愿)的科学。韦伯的理论在德国唯心主义传统中形成,后来被奉为与实证社会学相对立的理解的社会学的原型。个人主义的功利主义强调人的行动的客观方面,理解的社会学强调人的行动的主观方面,但两者都认为个人及其行动相对社会来说是先在的,并都从个人及其行动出发说明社会。大约与韦伯同时代的德国哲学家F.W.尼采的意志主义理论和S.弗洛伊德的精神分析理论等也有明显的社会唯名论色彩。在两次世界大战之间,T.帕森斯早期的理论即他称之为“意志主义”的社会行动理论中也有社会唯名论的成分。

在当代,社会唯名论以较为复杂而精致的形式表现在微观社会学理论中,如社会交换论、符号互动论、民俗学方 等。

社会唯名论与社会学中的机械论、原子论、个人主义、微观理论大体上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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