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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乐主义

[拼音]:kuailezhuyi

[外文]:hedonism

一种解释道德的性质和目的的伦理学说。“快乐”一词的希腊语为η媍δσνε,又译为享乐。快乐主义思想最早产生于古希腊德谟克利特的道德哲学,希腊化时期,由伊壁鸠鲁发展成为理论体系(见伊壁鸠鲁伦理思想)。后来在卢克莱修、T.霍布斯、J.洛克、P.伽森狄以及18世纪法国唯物主义者和英国功利主义者的伦理学说中,得到贯彻和进一步发展。快乐主义的基本特点是用纯粹生物学或心理学的观点,把人仅仅看作自然的生物,把人类多种多样的、具有社会意义的需要,仅仅归结为追求快乐,认为只有肉体的或心灵的快乐状态才是唯一可求的和合乎人性的,快乐就是善,是一切道德要求的全部内容和唯一目的;人类一切行为的动因都是趋乐避苦、人生的目的就在于追求快乐。

快乐主义的极端表现就是享乐主义,它强调感官快乐是善恶的标准,追求物质的、肉体的享乐是人生的唯一目的,其典型代表人物是古希腊的亚里斯提卜。快乐主义是与禁欲主义对立的,它反对宗教道德和仁爱的道德说教、试图从肯定物质利益和现实生活享乐方面解释道德行为和道德关系,在历史上曾有过一定的进步意义。但它从抽象的人的感官需要出发,离开具体社会历史条件和人的社会实践,因而不能科学地解释道德现象,并且带有强烈的利己主义、个人主义性质。它在理论上往往导致伦理相对主义和道德虚无主义,在实践上表现为腐朽的生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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