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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经理负责制

[拼音]:jiben jianshe qianqi gongzuo xiangmu jingli fuzezhi

[外文]:system of project manager's responsibility in preconstruction work

重点项目建设前期工作的任务、内容、进度落实到项目经理的领导责任制度。这一制度是我国在1983年编制第六个 建设项目前期工作计划和第七个 重点项目前期工作计划时开始正式执行的。

项目经理的主要职责是:

(1)组织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对该项目在技术上是否先进、可行,经济上是否合理,资源是否可靠,产供销是否平衡,协作、配合条件是否落实,进行科学论证,为国家对该项目建设决策提供正确的依据;

(2)组织或监督初步设计的编制,制订项目的前期工作计划,报主管部门审批后实施。项目经理的主要权力是:

(1)挑选或聘请项目的总工程师和经济师作为助手,独立公正地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制定方案,并对工作成果的科学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2)支配和调剂该项目前期工作的资金,参与主管部门解决该项目外部条件的工作;

(3)建立前期工作的各种责任制。项目经理必须遵循的原则是:从实际出发,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中心,在技术经济比选中,注意采用成熟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

项目经理一般从项目主管部门的司局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从各省(市、自治区)主管该项目的厅局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中挑选和任命。大型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经理,除在上列范围挑选外,也可由该企业的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或副厂长担任。

建立基本建设前期工作项目经理负责制,是由前期工作本身的技术和经济特点(时间长、环节多、工作量大、涉及面广、复杂性强)所决定的。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有利于加强重点建设前期工作,明确责任,事有专责,避免决策失误,使每项工程都做到质量优、工期短、投资省、效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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