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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本·罕百勒

[拼音]:Yiben Hanbaile

[外文]:A╪mad ibn ╩anbal (约780~855)

教法学家、圣训学家。罕百里学派创始人。生于巴格达。沙斐仪的学生。他多次周游阿拉伯半岛,研究各教法学派的理论,对教法学、圣训学均有很深的造诣。沙斐仪离开巴格达后,他的法学观点日趋保守,逐渐形成自己的派别。他认为, 教法唯一不能违背的原则,除外,只有圣训。因此,在制定教法时,除严格遵循的字面含义外,应广泛引用圣训;只要认为是正确的,不必考虑其传述系统,均可作为立法断案的依据。他主张严格限制使用“类比”和“公议”来演绎教法,特别反对穆尔太齐赖派的“意志自由”论, 将个人意见用于立法;对于在经训条文中无据可依的案例,绝不擅自立法断案。他治学刻苦,立论严谨,曾多次因 哈里发的政令而遭到迫害。据说,他死后为他送葬的 达数十万人。一生著作甚多。著名的《穆斯纳德圣训集》辑录了 3万多条圣训。据说这是他从搜集整理的75万条圣训中,经过反复考证、精选而来,得到逊尼派法学家的普遍承认。《论废止和被废止的》和《论理由》亦为 教教法的重要文献,但皆已不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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