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荀勗(?~289)

[拼音]:Xun Xu

我国魏晋间乐律学家。字公曾,颍阳(今河南许昌)人。初仕魏,入晋为中书监。泰始五年(269)进光禄大夫,掌乐事。终于尚书令,封济北成侯。荀勗的乐律学成就有两个方面:一在古代尺度的考古研究,从而制定律尺;一在笛律的创制,并解决了“管口校正”(见“管律”)问题,成为古代声学史上的创举。

《晋书·乐志》:“泰始九年,光禄大夫荀勗始作古尺,以调声韵。”在这以前,他考校了7种古文物,用以研究古代尺度。据以制定的“黄钟”律g1,曾因阮咸“讥其声高”,遭《文心雕龙》指责,实则荀、阮之见各取古代一时一地为据。荀勗此举的意义不在音高标准的绝对可靠(自古黄钟律非一成不变),而在于他的考古方法,下启南朝祖冲之、梁武帝,近讫朱载堉“审度篇”,为历代律家重视实物依据提出了一种途径。

《晋书·律历志》载泰始十年(274),荀勗与博物家张华取太乐乐府所藏的各种律管交给下属乐官进行研究,并亲自参与辩论、研讨,研制了十二笛律。清代学者凌廷堪称之为“晋泰始笛律”。这是“工人造其形,律者定其声”,在荀勗主持下,由“部郎刘秀、邓昊、王艳、魏邵等与笛工参共”完成的。

“笛律”的作用是在“飨宴殿堂之上,无厢悬钟磬”的条件下,“以笛有一定调,故诸弦歌皆从笛为正”,用来为奏乐的各种乐器调校音高,起正律器作用的、特殊形式的律管。形制如现今直吹的箫,十二支,每支都可奏出以黄钟、大吕、……等十二正律分别作为均主的一均七音。根据计算,每支“笛律”各孔的音高除筒音“角”略低外,其他各音皆合该均七声音阶的三分损益关系。十二笛所发各音本质上就是以十二律为均的京房前十八律。“笛律”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原因在于从制笛实践中解决了管口校正问题。它的管口校正数在每一支笛上,都是以该均的宫律减去该均的角律之长。

公元前 1世纪后半叶,汉京房提出了“竹声不可度调”的见解,触及了律管发音规律问题。300年后,在荀勗主持下的晋太乐乐府完成了笛律的制作;在世界声学史上,这是管口校正规律的最早发现及其计算方法的实现。晋泰始笛律把管口校正的计算包容在律尺度量的“进、退、上、下”之中,这种直观形式包含了我国古代科技的寓繁于简的特点。

唐代音乐理论家徐景安认为京房与荀勗的乐律学成就为唐代的音乐实践奠定了理论基础,是深有见地的见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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