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埃及古代法

[拼音]:aiji gudaifa

[外文]:ancient Egyptian law

自公元前4000年左右尼罗河流域开始出现国家起,到公元前1世纪被罗马占领止的埃及奴隶制法。 古埃及经历了分裂、 统一、 外族入侵、王朝更迭等许多变化,其法律虽也相应发生变化,但从整体来看,仍然或多或少地以它固有的特征保存下来,直到被罗马法所取代。

在埃及历史文献中,有关法律的资料比两河流域各国为少。 据希腊作家狄奥多罗斯(公元前1世纪)记载,公元前6世纪埃及被波斯征服以前,已有五个法老以颁布法律著称。他们是传说中于公元前3100年第一次统一上下埃及的美尼斯和后来的萨叙基斯、塞索斯特里斯、博克霍利斯和雅赫摩斯二世。此外,法老哈列姆黑布(约公元前12世纪)也被誉为立法者。其中,公元前8世纪法老博克霍利斯颁布的法律共有8部,包括废除债务奴隶制、规定订立契约不必再通过宗教仪式、准许农民 份地、限制借贷利息等内容。在保存下来的一幅画像里,一个法官面前桌上的箱子中有40个装有法律条文的皮卷,表明成文法的存在。但这些法律已全部亡佚。现在发现的,只是一些记载法老敕令、审判记录、契约、遗嘱、帐目和证书等法律文献的铭文(刻在石板、石柱、 上)和纸草,内容涉及公法和私法、实体法和诉讼法,是目前研究古埃及法律的主要依据。

这些法律文献最早是用象形文字记载,往往以彩色画在墙上;后来是用僧用文记载;再后是用通俗文字记载;之后则用希腊文记载。

古埃及法律对古希腊法有一定影响。 公元前6世纪雅典政治家、立法家梭伦游历埃及时,曾考察过埃及的法律制度,他的立法与博克霍利斯立法有某些相似的内容。在托勒密王朝(公元前323~前30,马其顿国王亚历山大死后其部将托勒密夺取埃及王位所建)时期,古埃及法律也受到希腊法律的影响。

阶级关系

统治阶级由祭司(往往和国家官吏相互兼任)、显贵(包括宫廷显贵和以州长为代表的地方显贵)和军事贵族组成。被统治阶级包括自由农民(主要指农村公社社员)、手工业者和奴隶。奴隶作为权利客体,象牲畜一样按“头”计算,可以买卖,在国王宫廷、神庙和显贵的大农庄中大批使用;但他们也可以有自己的家庭和财产。

王权无限的君主专制制度

法老是古埃及的较高统治者,握有立法、行政、军事、司法和宗教大权。他的命令就是法律,他的宫廷是 的中心。较高 在王宫的圆柱大厅进行审判,各种法律文书也在这里保管。君权神授始终是法老无上权威的理论根据,法老被奉为太阳神之子,他的死则被看作上天一个新神的出现。

宰相是国王之下的较 吏,按国王的命令领导全国政务,并兼任较高法官;原来分开的宰相官府和较高法官官府很快合在一起。在一个保存下来的由国王发给宰相的指示中,记录了宰相的广泛职权及其官府的办事规程,表明了宰相地位的重要性。

财产法

法老作为国家的人格化,对全国土地享有较高所有权。国家征收的农、牧产品具有租税合一的性质。法老除直接占有一部分农庄、牧场外,将大片土地赏赐给寺庙、显贵和军人。寺庙占有土地不附带条件,显贵和军人占有的土地则作为他们为法老服务的报酬。这些土地由奴隶和缴纳租税的农民耕种。农村公社占有的土地分配给社员家庭使用;法老通过管理机构向农民收租税和征调夫役。祭司、显贵的土地转让出现得比较早;普通农民直到古埃及后期才有转让土地的可能。动产属所有人私有,可自由转让。

契约法

财产转让通过契约来实现。最初订立契约需要在当地或中央官吏面前举行庄严宣誓,并盛行债务奴役制。法老博克霍利斯时将两者废除。契约种类主要有:买卖、 借贷、 租赁、合伙等,订立土地买卖契约的程序比动产买卖契约复杂。随着古埃及通俗文字的出现,书面契约发展起来。债务人可以用自己父亲的木乃伊(干尸)作抵押,或预先以自己死后的木乃伊作为保证,这被认为是有效的保证履行债务的方法。法律还规定了借贷的较高利率。

婚姻、家庭与继承

实行一夫一妻制,但有产者中也盛行多妻。婚姻关系的成立需订立契约。最初,据狄奥多罗斯的记载,女人处于一家之主和管理者的地位;古王国中期以后夫权提高,但古埃及法律仍保有女人地位较高的特点;女人是婚约的一方当事人;妻子享有自己单独的财产;不需经过父亲或丈夫同意即可转让财产、缔结契约、订立遗嘱、进行诉讼和提供证言等。法律准许离婚,至少在古埃及晚期是如此,在离婚时对妻子的利益给予一定照顾。

子女成年后父亲即不再享有亲权。无子女者可以收养,若被收养者是奴隶所生子女,自收养时起即自动获得自由。

只在某些时期实行过长子继承制,其余时期均由子女平等继承遗产,妻子也可得到一份;若无子女则全由妻子继承。遗嘱继承也已出现。子女作为继承人负有祭祀亡父亡母的义务, 祭祀和修建坟墓的财产不得分散。

刑法

广泛使用鞭笞刑和割手、耳、鼻、舌等残害肢体刑。对背叛、 、违反宗教祭祀规则、杀父等重大犯罪都处 , 有的并株连亲属。 罪处割手刑。自博克霍利斯时起,准许以充当奴隶代替 。

司法组织与诉讼程序

行政与司法、民诉与刑诉不分,州和较高 分别由州长和宰相领导,法官往往由祭司担任。新王国时期,较高 由底比斯、孟菲斯和赫利奥波利斯三个主要城市各派10名显要组成。对一些特别重大的案件由国王亲自处理。他往往任命一个特别委员会审理这类案件,例如,拉美西斯三世就曾以这种方法审判一起叛国案。

古埃及实行辩论式诉讼,没有专职辩护人,原告、被告双方自己进行辩论。已采用书面诉状。誓言是一种重要证据。判决以多数法官的意见为准,宣判时法官将挂在自己胸前的真理牌在胜诉一方当事人的脑门上点一下。判决及整个诉讼过程应作成书面记录保存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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