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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泽之赋

[拼音]:shanze zhi fu

我国古代对山、林、江湖、园囿、池泽所出产品课征赋税的统称。

约公元前21~前11世纪的夏朝和商朝,对山、林、川、泽设官管理,按时进贡指定产品,此外则“泽梁无禁”(《孟子·梁惠王下》),即山林薮泽之利,官府同百姓共同采用,国家不收税。西周后期,开始对山泽征税,设官掌管对金、玉、锡、丹青等矿产品的戒令和税赋征课。秦汉之际,凡在山林砍伐竹木,开挖矿藏;在河湖及官有园囿采摘果实、猎取鸟兽、捕捞鱼虾等,均要课征山泽税;对官有园林苑囿、池泽,凡贷与百姓种植、采捕者,则征地税或租金(古称“假税”)。汉代定制这些收入归王室;但赐与诸侯或公主、勋戚作封邑的园囿,赋税则由封君征收,供充私奉养。王莽新朝实行“五均六筦”,对取自山泽的产品,以及工匠、商贾人等,均令各自申报,除本计利,缴十分之一的税。魏晋南北朝时期,对山泽之财,时而允许百姓开采, 征税,时而实行专卖;东晋时,一度出现“山湖川泽皆为豪强所专,小民薪采渔钓皆责税直”(《宋书·武帝纪》)。此后杂税逐渐增多,原属于山泽税中的主要课税物品,如鱼、盐、茶、矿产品等,先后变成专门的税种,而山泽之赋的提法不再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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