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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稿合同

[拼音]:yuegao hetong

[外文]:contract for the publication of a book with a writer,compiler,translator etc.

出版者与作( 译 )者之间为建立、变更或解除约稿、创作(译)稿关系而订立的协议,也叫约稿契约。

约稿合同是以合同形式制约出版者和作者相互关系的一种规范。它维护作者和出版者双方的权益,保证编辑工作计划的执行, 并有利于科学、 文化事业的发展。1952年10月,我国出版总署《关于国营出版社编辑机构及工作制度的规定》中指出:“根据选题计划向著作人约稿,应订立合同。其主要内容包括原稿字数、交稿日期、稿酬数目等项,……”。20世纪50年代初期至60年代中期,全国各出版单位曾经执行过这一制度。“革命”时期被废止;1979年以后,又逐步恢复。

出版者向作(译)者约稿,作(译)者承诺创作(译)稿,双方就产生了各自的权利、义务。为了完成书稿的编辑出版任务,需要将出版者和作(译)者双方共同协商同意的权利和义务规定下来,形成契约,以昭信守。约稿合同的内容:

(1)创作 (译)稿的名称;

(2)稿件的字数(或幅数〈画〉、首数〈乐谱〉等),稿件应达到的水平;

(3)交稿的期限和地点;

(4)对违约的责任和罚金数额;

(5)稿酬标准或数额,等等。这些条款事前规定得具体、明确,就可以免去事后可能产生的 。

在签订约稿合同前,应考察合同的有效性或无效性。合同的有效条件是:

(1)主体合格;

(2)主体有约稿或创作(译)稿的合法权利;

(3)标的合法;

(4)内容合法;

(5)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

(6)程序合法。无效合同的确认条件是:

(1)主体不合格,主要包括:非出版单位约稿,非公民承诺创作(译)稿,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承诺创作(译)稿;

(2)内容不合法,主要包括:违反国家根本原则的稿件,国家明令禁止的稿件,当事人规避法律,损害了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利益的稿件;

(3)无效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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