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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芬多夫,S.von

[拼音]:Pufenduofu

[外文]:Samuel von Pufendorf (1632~1694)

德国近代启蒙运动的思想代表,自然法学家。1632年1月8日生于塔尔海姆附近多夫开姆尼茨的一个牧师家庭,曾在莱比锡和耶拿受过教育,研读过J.博丹、H.格劳秀斯和T.霍布斯的政治法律著作。1661~1688年在德国海德堡大学讲授自然法,1670~1677年在瑞典隆德大学任教。1694年10月13日在柏林去世。主要政治法律著作有《法学要论》(1660)、《自然法和万民法》(1672)、《自然法规定的人与公民的义务》(1673)、《现代欧洲王朝与国家史》(1682)等。

普芬多夫的政治思想是欧洲17世纪三十年战争和 国家兴起的反映,是亚里士多德思想传统的危机与人文主义道德观、政治观兴起的表现。他发展了格劳秀斯的思想,坚持理性主义,认为自然法是理性的命令,即使上帝不存在,自然法也存在。国家的产生是符合上帝意愿的,但国家的基础是人们共同的意愿。他力图使政治理论建筑在自我保存的基础上,强调依据自然法,人有保护自己生命、财产的权利。行为和社会关系的正当与否是由自然法的道德规范决定的,自然法对个人、国家和国家间的关系都是普遍适用的。国家的使命是保护人类的秩序和安全。他关于保证国家权力不受侵犯的论述为近代国际法提供了理论基础。普芬多夫受霍布斯的影响,论证了欧洲君主专制制的合理性。他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只有权利而无义务,但出于人类天生要过社会生活的动机,人们必须使权利和义务相结合,并把自我保存的权利交给专制君主,君主和臣民的关系是以双方义务为基础的。

普芬多夫为近代德国政治思想的世俗化作出了理论贡献,他的政治思想对17~18世纪欧洲启蒙思想家产生了广泛的影响。 J.洛克和J.-J.卢梭汲取了他关于自然状态到政治国家转变过程的思想。他的自然 著成为后世法学理论的经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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