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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埔条约

[拼音]:Huangpu Tiaoyue

法国与我国签订的第一个不平等条约。即《中法五口贸易章程》。 战争后,法国利用我国战败的困难局面,继英美之后派遣特使剌萼尼率兵船八艘,于1844年8月13日(道光二十四年六月三十)到达澳门,与清两广总督耆英谈判。10月24日,双方在停泊广州黄埔的法舰阿吉默特号上签约,共三十六款,附《海关税则》。法国不但轻易取得英、美已得到的各种重大权利如五口通商、协定关税、领事裁判权以及片面最惠国待遇等,而且攫取一些新特权。如法国人在五口地方租赁房屋行栈或租地自行建屋时,其“房屋间数,地段宽广,不必议立限制”。条约给予法国人在五口建造礼拜教堂、墓地等权利,并规定我国 承担保护的义务。条约签订后,法使又强迫清 取消对天主教的禁令。12月28日(十一月十九)耆英奉旨宣布天主教弛禁。第二年2月8日(二十五年正月初二)道光帝正式颁布了弛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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