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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主义自治制度

[拼音]:Nansilafu shehuizhuyi zizhi zhidu

[外文]:Yugoslavian System of Socialist Autonomy

从1950年开始南斯拉夫在工人自治基础上逐步确立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制度。1950年6月27日在J.B.铁托的倡导下,南斯拉夫联邦国民议会颁布《关于劳动集体管理国营经济企业和高级经济联合组织的基本法》,规定由企业全体就业人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出的工人委员会代表社会,根据国家经济计划,以及振兴法律、法规确定的权利义务对企业进行管理;宣布将生产资料的国家所有制改为社会所有制,实行工人自治。从1953年起,又把自治范围扩展到教育。科学、文化、保健和社会的各个领域,实行社会自治。1964年以后,进一步减弱联邦 管理经济的职能,扩大企业以及共和国和自治省的自 ,实行经济的分散化管理,把主义自治制度确定为南斯拉夫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根本制度。

南斯拉夫主义自治制度的主要内容是:

(1)在物质生产领域建立联合劳动基层组织、劳动组织和联合劳动复合组织,由劳动者选举工人委员会进行管理。它被认为有利于直接生产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保证劳动者获得对生产资料的管理权以及除了整个社会需要而提出的资金之外的企业收入的分配权。它可以使劳动者真正成为自己劳动成果和条件的主人,杜绝私有垄断和国家垄断。

(2)在社会事业部门建立自治利益共同体和其他自治组织以及社会政治共同体等自治形式,在其中建立代表会议,对教育、科学、文化、保健等部门向经济部门提供劳务问题进行协商,作出决定。

(3)在区、自治省和共和国以及联邦,建立代表团制议会,作为劳动人民的直接 。劳动者和其他公民用直接的无记名投票方式从基层组织中选出一定数量的代表组成代表团,从代表团成员中选派代表参加区、自治省、共和国和联邦议会。代表团可以选派对所讨论的问题最熟悉的代表出席议会会议。它被认为是以比较 的形式吸收最广大群众参加社会政治生活,如决定社会政策,罢免、选举干部,解决与主义自治、社会发展有关的各方面的问题,从而进一步发展主义新型 ,防止出现干部的独断专行。(见彩图)

南斯拉夫主义自治制度,是根据南斯拉夫本国情况采用的社会社会关系的体系,是在南斯拉夫的具体条件下开创的独立自主建设主义的道路。南斯拉夫主义自治制度在实践中不断充实和完善。1971年以后,开始在经济和社会事业部门实行“联合劳动”体制,对经济自下而上地实行相对集中的管理。1980年以后,南共联盟在决心坚持主义自治制度同时,正在酝酿和讨论改革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中的某些弊端,以进一步使其改善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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