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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家

[拼音]:fajia

我国古代先秦诸子百家中主张“以法治国”的一个学派。法家很重视法律及其强制作用,对法学也最有研究,深入到了法理学的领域,并提出了一整套推行法治的理论和方法,为建立统一的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国家提供了理论根据。法家在法学上的造诣,对促进我国古代法学的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在同时期的中、外法律思想或法理学史上,都是不可多得的。另一方面,法家的法律思想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表现在他们把法律的作用夸大到可以决定一切的高度,错误地认为只要加重轻罪的刑罚即能“以刑去刑”,忽视甚至完全否定道德教化的作用。

法家的代表人物多系当时著名的政治家、思想家或军事家。春秋时期的管仲是法家的先驱。战国初期的李悝、吴起,战国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战国末期的韩非、李斯,是法家的主要代表。学术界一般称战国中期以前的法家为前期法家,战国末期的法家为后期法家。法家的主要代表都有本人或其后学所写的著作,但多已失传。保存下来比较完整的有《商君书》、《韩非子》。此外,还有经后人纂辑的《慎子》、《申子》等残篇和佚文。战国中、后期托名管仲的《管子》一书中也有齐国法家写的不少篇章,其价值不亚于《商君书》与《韩非子》,都是研究法家的基本著作。

法家的法律观

法家对法律的本质、起源、作用等基本理论问题都有自己独到的见解:

法律的本质

法家所讲的“法”在多数场合有其特定的含义,不同于一般所说的法律或法制。法家认为“法”既是国家制订的人人都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就应该是客观的、公平的。因此,他们往往把“法”比作度量衡,并从这一角度给“法”下过许多定义。如说:“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法者,国之权衡也”。这些定义都是强调“法”的客观性和平等性,实质上反映了新兴地主阶级要求在法律面前和贵族平等的思想。所以西汉的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把法家思想的特点概括为“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因而和维护礼治、主张别亲疏、殊贵贱的儒家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法家认为,当时新兴地主阶级反对贵族垄断经济、政治利益的世袭特权,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劳与才能授官予爵等主张是公平的,而维护贵族世袭特权的“礼”则是不公平的。因此,应当按照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来立法,也只有这样立的法才能称“法”。由此可见,法家所讲的“法”,不是指一般的法律,而是指体现新兴地主阶级意志的法律。法家讲平等,也只是替当时作为平民的新兴地主阶级向贵族争平等。他们既不反对等级,也不反对特权,只是反对各级贵族世袭这种特权。因此,法家的“平等”即使在形式上也不同于后来资产阶级提出的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

法家把“法”说成是公平正直的,也是他们对法律本质的一种看法。他们认为法是为整个国家利益服务的,它高于包括较高统治者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个人利益。他们称个人利益为“私”,整体利益为“公”,体现这种整体利益的“法”则为“公法”。“公”高于“私”,因而“法”也高于“私”,而且二者势不两立。他们认为“能去私曲就公法者,民安而国治。能去私行行公法者,则兵强而敌弱”,坚决反对“君臣释法任私”。

法律的起源

法家认为法律同国家一样,都是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人类社会在“民知其母而不知其父”的时候并没有国家和法律。后来由于人与人、族与族之间互相争夺,为了“定分”(或“明分”)“止争”(或“止暴”),需要“立禁”、“立官”、“立君”,才产生国家与法律。法家所谓“分”,即“作为土地货财男女之分”,主要指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财产所有权。他们这种法律起源论不但完全排除了殷周以来的天命神权思想,而且由于和“定分止争”联系了起来,也就初步触及适应保护私有制需要的问题。他们并且指出国家和法律是在突破“亲亲而爱私”的氏族组织的情况下产生的。

在法家的法律起源论中,法律的产生既然在于“立禁”和“止争”,其本身也就具有强制性。他们甚至公开承认国家和法律(指刑法)就是“内行刀锯、外用甲兵”的 。但之后却把国家和法律的产生归功于“贤者”、“智者”,不可能认识也不可能承认国家与法律的阶级性。

法律的作用

法家是先秦最重视法律作用的一个学派。他们认为法律的首要作用即“定分止争”。慎到曾形象地说:“一兔走,百人追之;积兔于市,过而不顾。非不欲兔,分定不可争也。”《商君书·定分》也指出,如果“名分未定”,尧、舜、禹、汤等“圣人”都会象快马一样去追逐;如果“名分已定”,则“贫盗不取”。这种观点正是当时以土地私有制为基础的财产私有观念进一步发展的反映。法律的另一重要作用是“兴功惧暴”。“兴功”主要指“富国强兵”,是法家为了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实现全我国统一的迫切要求。“惧暴”主要指压迫被统治者,使其不敢反抗。此外,法律还有“令人知事”即发布行政命令的作用。对于君主来说,法律又是“上之所以一民使下”的重要工具。《管子·七臣七主》曾将以上作用概括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

法家推行法治的理论

“以法治国”的“法治”是法家法律思想的核心,也是与儒家进行论争的焦点。法家是继墨家之后反对儒家最有力的一个学派。法家与儒家在政治法律思想上的对立主要就表现为“法治”与“礼治”、“德治”、“人治”的对立。法家的“法治”要求“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同维护贵族世袭特权的“礼治”是对立的。法家主张“不务德而务法”,认为只能“以力服人”,强调以国家 为后盾的法律的作用,同“以德服人”的“德治”是对立的。法家强调治国的关键是“法”而不是“人”,把“人治”说成是统治者随心所欲的“心治”或“身治”。《慎子·君人》说:“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夺与从君心出矣。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君舍法而以心裁轻重,则是同功而殊赏,同罪而殊罚也,怨之所由生也。”《韩非子·用人》也说:“释法术而任心治,尧不能正一国。”这些都是同“人治”对立的。

为了反对“礼治”、“德治”、“人治”,替“法治”辩护,法家提出了以下两种理论:

(1)“好利恶害”的人性论。法家认为人都有“好利恶害”,或“就利避害”的本性。《管子·禁藏》说:“夫凡人之情,见利莫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商君书·错法》也说:“人君(生)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正因“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故只能用赏罚的法律手段而不能用仁义恩爱来进行统治。

(2)“法与时转则治”的历史观。法家认为人类历史是向前发展的,一切法律和制度都必须随着历史的发展而相应变化,不能复古倒退,也不能固步自封。商鞅在秦国主持变法,首先提出了“不法古、不修今”的口号,批驳守旧派“法古无过,循礼无邪”的观点。韩非说:“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时移而治不易者乱”。他把言必称尧、舜,“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之民”的儒家讽刺为“守株待兔”的蠢人。法家这种历史观,是为变“礼治”为“法治”服务的。

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

其要点如下:

“以法为本”

实行法治首先必须有“法”,而且必须“以法为本”。但立法者绝不可随意立法,而应遵循以下原则:

(1)必须“当时而立法”。即必须适应时代要求制订奖励耕战、富国强兵的法令。

(2)必须“因人情”,使“令顺民心”。实质是指必须合乎好利恶害的新兴地主阶级的意志。

(3)必须考虑“人力之所能为”,“毋强不能”。否则“令于人之所不能为”则“其令废”,“使于人之所不能为”则“其事败”。因此,统治者不能贪得无厌,立禁太多。

使法令成为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

法令制订以后,要想法令得以贯彻并为人人所遵守,就得使法令成为判断是非功过、行赏施罚的唯一标准。为此,法家要求:

(1)立法之后,必须以成文的形式布之于百姓,使“万民皆知所避就”,使“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以利于防止官吏罪刑擅断,并防止罪犯法外求情。

(2)法令必须统一,不能政出多门,立法权必须全部收归君主。但君主的法令要有相对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如果“号令已出又易之”,“刑法已错(定)又移之”,“则庆赏虽重,民不劝也;杀戮虽繁,民不畏也”。因此韩非说:“法莫如一而固”。

(3)必须使法令具有绝对权威。韩非说:“明主之国,令者,言最贵者也;法者,事最适者也;言无二贵,法不两适。故言行而不轨于法令者必禁。”法令不但高于一般臣民,而且高于君主本人,“不为君欲变其令,令尊于君”。商鞅说:“法之不行,自上犯之。”但法家打击的矛头并不是君主,而是那些敢于坏法的贵族、大臣。他们还主张“禁奸于未萌”,要求“以法为教”,“以吏为师”;一切与法令不合的仁义道德、诗、书、礼、乐都得禁止。

善于运用赏罚

法家从其“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出发,认为行赏施罚是贯彻法令的唯一有效手段,不过赏罚必须善于运用,其要点有:

(1)“信赏必罚”,厚赏重罚。“信赏必罚”是为了取信于民。“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罚,则奸无端”。“信赏必罚”还包含“去私”的内容:“罚不讳强大,赏不私近亲”;不论贵族、平民,“有过不赦,有善不遗”。从“必罚”出发,法家坚决反对赦罪和减免刑。一再强调“不宥过,不赦刑”或“不赦死,不宥刑”;“赦死宥刑”,“社稷将危”。法家还进一步要求“赏厚而信,刑重而必”。韩非说:“赏厚则所欲之得也疾,罚重则所恶之禁也急。”厚赏重罚还可以扩大影响,“重一奸之罪而止境内之邪”;厚赏则“非独赏功也,又劝一国”,“是报一人之功而劝境内之众也”。

(2)“赏誉同轨,非诛俱行”。法家认为社会舆论的誉毁必须与法律的赏罚相吻合。慎到说:“士不得背法而有名。”韩非说:“赏者有诽焉不足以劝,罚者有誉焉不足以禁”,因而要求“赏誉同轨,非诛俱行”,使“有重罚者必有恶名”。只有这样才能禁止人民犯罪。也正是为了做到这一点,法家主张“以法为教”,实行文化专制。

(3)刑多赏少和轻罪重罚。前期法家中,商鞅一派以主张重刑著称。《商君书·赏刑》说:“禁奸止过,莫若重刑。”他们的“重刑”有其特定含义:一是与赏相对,在数量上应该“刑多而赏少”,只赏有功于农战和告奸的人,反对滥赏;后来又发展到取消赏,认为“赏善之不可也,犹赏不盗”;“故善为治者,刑不善而不赏善,故不刑而民善”。二是加重轻罪的刑罚,并从而提出了“以刑去刑”的理论。《商君书·靳令》说:“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法家的“以刑去刑”不但反对重罪轻判,也反对罪刑相称的“重重而轻轻”。他们认为要想“去刑”,就必须重轻罪而不能就事论事地“重重而轻轻”,并且宣称轻罪重判可以“不刑而民善”,因而提出“德生于刑”和“以战去战,虽战可也;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的主张。

法家的“以刑去刑”,是建立在抽象的好利恶害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完全撇开了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和阶级斗争的实际来谈法律问题。

法、势、术结合

在前期法家中,商鞅、慎到、申不害分别以重法、重势、重术著称,各成一派。齐国法家在《管子》书中已初步提出三者必须结合的意见,韩非发展了这种思想,强调必须“以法为本”,使法、势、术三者紧密结合,才能实现“法治”。因而他提出:

(1)“抱法处势则治”。“势”指权势。韩非曾引慎到的话说:“贤人而诎于不肖者,则权轻位卑也;不肖而能服于贤者,则权重位尊也。尧为匹夫,不能治三人,而桀为天子,能乱天下,吾以此知势位之足恃,而贤智之不足慕也。”韩非认为君主如果无“势”,既不能发号施令,又不能行赏施罚,根本谈不上法治,他主张法、势结合,认为有势无法,只能是人治。因此,必须“抱法处势”。他还强调“势”必须由君主“独擅”。

(2)法、术“不可一无”。“术”指君主掌握 、贯彻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在于维护君主专制,预先觉察和防止贵族、大臣篡权夺位和阳奉阴违。韩非特别重视法与术的结合,认为法与术都是帝王“不可一无之具”。

韩非提出的必须“以法为本”,使法、势、术相结合的主张,是先秦法家思想的总结和归宿,其目的在于论证新兴地主阶级要想实现自己的统治(“法治”),就必须建立起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制 。后来的秦王朝就是按照这一模式开创的。

先秦法家的法律思想,虽然为繁荣古代法学作出了贡献,但其中也有不少糟粕。而且他们的“法治”是封建君主专制政体下的“法治”。尽管他们说维护君权的目的是为了实行“法治”,即所谓“君尊则令行”;但君主既然手执太阿,有权立法也有权废法,即便随意立法也不受任何法律的限制,对此,法家只能晓之以利害。因此法家的“法治”根本不同于后来资产阶级提出的与 制相联系的“法治”。

参考文章

法家拂士造句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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