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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海条例

[拼音]:Hanghai Tiaoli

[外文]:Navigation Acts

17世纪中叶后英国 制订和颁布的一系列有关航运和通商法令的总称。这里主要介绍1651年颁布的,1660年、1663年作了增补的航海条例。

英国颁布航海条例的历史可以追溯到查理二世统治的14世纪80年代。但作为英国资产阶级争夺海上霸权、垄断殖民地市场标志的是17世纪中叶以后颁布的一系列航海条例,其中以1651年颁布的《扩大商船队和奖励英国航海条例》最为重要。该条例规定:自公元1651年12月1日起,亚洲、非洲、美洲,或该三洲的任何部分,或属于该三洲的岛屿,或该三洲通用地图或图片所载明或记述的岛屿,无论为英国人或别国人的殖民地,所生长、生产或制造的任何货物或商品,如不是由英国人所有的船舶载运的,都不准输入或带进英国、爱尔兰或英国所属的任何其他地方、岛屿、殖民地或领土。如违反该条例,其全部出口货物和载运船舶一律予以没收。《条例》在1660年和1663年作了进一步增补,除规定由英国垄断海上运输外,还规定非经英国 许可,外国商人不得与英国殖民地通商;凡允许外国输向英国殖民地的商品,必须先运到英国纳税,方可转销到各殖民地去;凡允许殖民地出口的商品,也必须经过英国再转到欧洲市场,等等。

英国颁布航海条例的主要打击对象,是当时拥有海上霸权、垄断海上运输的荷兰。自1588年西班牙的“无敌舰队”被击败之后,荷兰的海上优势进一步加强,成为英国对外扩张的海上劲敌。航海条例颁布之后,对专营海上转运贸易的荷兰是一个沉重的打击,当然遭到荷兰的强烈反对。英荷矛盾的激化,导致1652~1654年、1665~1667年、1672~1674年的三次英荷战争。荷兰屡遭战败,被迫承认英国的航海条例,荷兰这个曾经享有“海上马车夫”盛名、商船吨位超过英国10倍、海外贸易超过英国15倍的国家,不得不把维持长达60余年之久的海上霸权地位让给英国。

随着英国工业革命的胜利,自由贸易之后替代保护贸易,1651年的航海条例也于1849年宣布废除。该条例从颁布到废除的将近 200年的有效期内,对英国工业的发展和海外扩张曾起过重要的促进作用,从而对英国资本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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