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迁海令

[拼音]:Qianhailing

清初为孤立与瓦解东南沿海以郑成功为首的抗清力量颁布的法令。顺治十八年(1661)颁布,康熙二十二年(1683)终止。当时,郑成功一部在东南沿海一带继续抗击清军。为了之后消灭其反抗力量,清廷以“坚壁清野”之法困之,发布“迁海令”,强令江南、浙江、福建、广东沿海居民,分别内迁三十到五十里,商船民船一律不准入海。其中广东地区曾连续内迁三次。清廷派满大臣四人分赴各省监督执行,违者胁以严刑。四省中尤以闽省为严。沿海的船只和界外的房屋什物全部烧毁,城堡全数拆除,越界者不论远近立斩不赦。迁海令的实行,使农业、渔业、手工业及海外贸易都遭受很大的摧残。人民生计断绝,流离失所。其间曾不断发生激烈的反迁海斗争。康熙四年,郑成功死,威胁减轻,迁海禁令略见放松,不过还随着地方官吏的不同意见而时严时宽。二十二年 ,郑氏 灭亡,前后延续二十三年之久的迁海苛政亦告结束。清 实行迁海令对郑成功等抗清力量的封锁并没有取得预期的效果,而对沿海各省的社会经济则造成极为严重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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