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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银行业

[拼音]:Taiwan yinhangye

[外文]:banking in Taiwan

我国台湾省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由1949年以前台湾省原有的经过改组的金融机构和 1949年从大陆撤至台湾的官僚金融机构混合组成。

发展简史

台湾在清朝已有银行萌芽,即民间的"银会"。 战争以后,开始有了买办性质的“妈振馆”及外国银行的代理店。现代银行是自日本占据台湾以后才出现的。1895年5月,日军登陆基隆,9月日本大阪中立银行在基隆设立“出张所”,1897年公布《台湾银行法》,设立“株式会社台湾银行”。这是日本踞台时的金融中心。抗战胜利时,台湾共有7家银行:台湾银行、台湾储蓄银行、彰化银行、台湾商工银行、华南银行、三和银行、日本劝业银行台湾分行。另有1家台湾产业金库,未列入银行范畴。以后的台湾金融机构发展可分为3个阶段:

(1)1945年底至1949年底,台湾当局接收改组日本占领时期的金融机构,构成仍以台湾银行为金融中心的该地区金融体系,与大陆金融机构无密切关系。

(2)1950年初至1959年底。 撤到台湾初期,官僚金融机构也先后撤至台湾。为安定台湾的金融,限制增设银行,除中央信托局外,迁台银行均未正式对外营业,因而仍以台湾原有的银行为主体。

(3)1959年以后,为配合经济发展的需要,迁台的金融机构先后复业,台湾当局陆续放松增设新银行及对外国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限制,逐渐形成了以台湾“中央银行”为金融中心的金融体系,主管机关为台湾“中央银行”与台湾“ ”。1946年,台湾地区金融体系总分支机构为452个,到1990年9月增至2693个。

银行种类

按照台湾银行法的规定,除台湾“中央银行”外可分为:商业银行、储蓄银行、专业银行和信托投资公司。

中央银行

台湾“中央银行”复业前大部分有关业务均委托给台湾银行代理,1961年7月1日复业后主要任务是领导台湾地区金融,促进金融稳定,健全银行制度,维护币值稳定,协助经济发展。其业务是“调节金融、调度外汇、发行货币、经理国库”。调节金融的主要手段有利率政策、存款准备率政策、公开市场操作和选择性信用管理等。

商业银行

以收受支款存款、供给短期信用为主要业务的银行。主要有:

(1)一般银行,包括中小企业银行以外的专业银行及各合作金库,是台湾银行业的主体:②外国银行在台分行,但不得在台附设储蓄部,并被限制收受的存款额,因此其经营业务的范围比台湾本地商业银行狭窄得多。虽然财金当局对其业务经营范围逐渐有所放宽,其业务营运量增加较快,但占台湾银行业的比重很小。

储蓄银行

以收受存款及发行金融债券方式吸收国民储蓄,供给中期及长期信用的银行,如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及各银行附设的储蓄部。

专业银行

为便利商业信用的供给而设立或指定的银行,大致可分为:

(1)工业银行,主要任务是供给工矿、交通及其他公用事业所需要的中、长期信用,如交通银行;

(2)农业银行,主要任务是调节农村金融及供应农、林、牧、渔生产及有关事业所需信用,如台湾土地银行等;

(3)输出入银行,主要任务是供给中、长期信用,协助拓展外销及输入工业所必需的设备与原料,如国际商业银行、输出入银行;

(4)中小企业银行,以供给中小企业中、长期信用,协助其改善生产设备、财务结构及健全经营管理为主要任务,如台湾中小企业银行等;

(5)不动产信用银行,以与供给业务范围有关的中、长期信用为主要任务,如土地银行;

(6)国民银行,供给地方信用的专业银行。

信托投资公司

以受托人的地位,按照特定目的,收受、经理及运用信托资金与经理信托财产,或以投资中间人的地位,从事与资本市场有关的特定投资金融机构。包括各类信托投资公司、各银行附设的信托部、中华开发信托公司。

按照银行法的规定,信托投资公司与储蓄银行,均不得办理支票存款业务。

银行机构特点

(1)银行机构的组成原则上采取全台湾地区性分支银行制度;

(2)银行大都采取综合经营,甚至专业银行亦以商业银行业务为主,各类银行业务之间有所交叉;

(3)主要银行多为公营。台湾16家当地一般银行,民营只有4家,而其我国际商业银行官股所占比例很高。民营中小企业银行总行有7家,均属地方性银行,总资产额尚不及一家公营中小企业银行。民营银行占优势的只有信托投资公司,不但总家数较公营多,资产总额也超过公营的几倍。

银行资金来源运用

银行资金来源主要有企业及个人存款、 存款、国外负债、对“中央银行”负债、对其他金融机构负债等。大多数商业银行及信托投资公司都是以存款为其主要来源,以企业及个人存款比重较大,约占60%左右。银行资金运用主要有国外资产、放款、证券投资、对“中央银行”债权、对其他金融机构债权、库存现金等。其中以放款所占比重较大,较高曾达77%,资金分配主要为公营事业、大企业与生产事业。

银行业动向

台湾金融机构一直以公营银行为主,在50年代发展进口替代工业和发展出口导向经济过程中,为配合台湾当局的经济发展目标及各项经济政策措施,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随着内外环境的发展变化,官办银行自身的弊端,如缺乏效率和竞争力、缺乏弹性等逐渐暴露,以致无法配合经济自由化发展的新需要,为此于1989年7月17日公布实施银行法部分条文修正案,以推进金融自由化、国际化的发展。修正重点包括开放民营银行的设立,放宽银行业务限制,废除利率管制等。台湾当局继续开放外商银行在台增设分支机构,放宽来台湾设立分行标准,并准许经营证券及承销业务。台湾当局也鼓励本地银行设立海外分支机构,以扩大资金调度与运用效益。为配合经济自由化与国际化,与之配合的金融政策还有如台湾“中央银行”调整外汇市场操作方式、修正证券交易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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