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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斯拉夫

[拼音]:Nansilafu zhengzhi zhidu

[外文]:political system of Yugoslavia

1974年南斯拉夫 规定实行主义自治 ,采取议会制的 组织形式和联邦制的国家结构形式。20世纪90年代初,南斯拉夫联邦共和国解体,原来联邦的 也随之发生变化。

沿革

全国解放后,1945年11月29日制宪议会宣布废除君主制,成立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1946年1月31日通过第1部 ,仿效苏联的模式,建立了高度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1950年南斯拉夫实行主义自治制度后,于1953年1月13日通过了《关于南斯拉夫联邦人民共和国社会制度与 的基础和联邦国家 机关的 性法律》。这实质上是第 2部 。它规定实行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和劳动者自治。1963年4月7日通过第3部 ,把国名改为南斯拉夫主义联邦共和国。1967、1968和1971年先后通过3批 修正案,扩大了各共和国和自治省的权力。1974年2月21日公布第4部 ,规定主义自治 制是无产阶级的特殊形式,还规定在基层议会中实行代表团制。1981、1988和1990年又先后通过3批 修正案。

组织形式

实行议会制(人民代表制)。南斯拉夫联邦议会是较高国家权力机关(1963年 规定它也是社会自治机关)。联邦议会行使立法权,联邦的执行、审判、检察机关都由它选举产生,并向它负责和报告工作。南斯拉夫联邦主任团行使集体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各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选派的委员组成。联邦主任团主任对联邦议会通过的法律有签署公布的权力,但无否决权。联邦主任团向联邦议会报告对内对外政策的状况和问题,并可建议联邦议会就某些问题进行讨论和作出决定。南斯拉夫联邦执行委员会是联邦议会的执行机关,负责贯彻执行联邦议会制定的政策和法律。联邦执行委员会如果认为它无法保证联邦议会的政策和法律的实施,可以提出集体辞职,或要求联邦议会表决对它的信任问题。联邦议会联邦院根据10名以上代表的提议,共和国和自治省院根据 1名代表的提议,可以讨论和表决对联邦执行委员会的信任问题。

国家结构形式

实行联邦制。1946年 规定,南斯拉夫联邦由塞尔维亚、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马其顿和黑山共和国组成,塞尔维亚共和国境内包括伏伊伏丁那自治省和科索沃-梅托希亚自治区(1963年 把科索沃-梅托希亚自治区升格为自治省。1968年 修正案改其为科索沃自治省。1990年塞尔维亚共和国 又改其为科索沃-梅托希亚自治省)。各民族根据民族自决的权利可以自愿地参加或退出联邦。共和国的 受到联邦的保护,只受联邦 所规定的权力的限制。联邦议会设民族院以反映和协调各民族的利益。1963年 和1974年 没有再规定各民族自愿地参加或退出联邦的权利,而是强调南斯拉夫各民族从每个民族都享有包括分立权在内的自决权出发,根据各民族在人民 和社会革命中自由表达的意志,组成联邦共和国。南斯拉夫贯彻自治和分权的原则,联邦机关与共和国(自治省)机关之间不是上下级关系,联邦机关不能对共和国(自治省)机关发号施令。共和国和自治省的领土不经它们的同意不得变更。1971年 修正案规定,在财政经济问题上联邦不征得所有共和国和自治省的同意不能作出决定。联邦签订的国际条约,如果要求某个共和国(自治省)承担特殊的义务,或者要求它通过新的或修改现行的法律,必须事先征得它的同意。1974年 进一步贯彻民族平等的原则,规定在联邦的主要机关中各共和国有均等的代表权,各自治省有相应的代表权。1990年西部发达的斯洛文尼亚共和国和克罗地亚共和国公开要求实行联邦制。它们先后经过公民投票,于1991年6月25日作出了独立的决定,并于10月8日正式脱离南斯拉夫联邦,宣告独立。同年10月和11月,马其顿共和国和波斯尼亚-黑塞哥维那共和国也分别宣告独立。1992年4月27日,塞尔维亚共和国和黑山共和国组成南斯拉夫联盟共和国,南斯拉夫联邦解体。

主义自治制度

南斯拉夫从1950年起实行工人自治,把工厂和企业交给劳动者直接管理。1953年 性法律进一步扩大了自治的内容,规定“生产资料社会所有制,经济部门生产者的自治,市、县、区劳动人民的自治,构成全国社会制度和 的基础”,“保证劳动人民在教育、文化和社会保障方面的自治”。1963年 规定,公民的社会自治权不可侵犯。根据1974年 ,南斯拉夫的主义自治有4种形式:

(1)联合劳动组织中的自治──生产领域中的自治;

(2)自治利益共同体中的自治──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会保障等领域中的自治;

(3)地方共同体中的自治──消费、社会服务、公共福利、社会自卫等方面的自治;

(4)社会政治共同体中的自治──劳动者在联邦、共和国(自治省)、区内的自治。1974年 设立社会自治维护人作为社会共同体依法保护劳动者的自治权利的独立机关。

代表团制

1974年 规定基层议会实行代表团制,即在区议会联合劳动院和地方共同体院的代表和选民之间设代表团。各自治单位的选民先选出代表团成员,由他们组成代表团,酝酿出区议会上述两院的代表候选人,由全体选民以差额选举的方式选出代表,或由代表团从其成员中推选出代表。代表团是常设机构,成员任期4年,可连任1次,不脱产。区议会代表应接受代表团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与选民保持紧密的联系;有义务在议会上陈述多数选民的意见,并按照代表团确定的方针行事。但在听取其他意见并考虑社会共同利益后,可以独立地作出决定和进行表决,事后必须将表决情况和投票理由告诉代表团和选民。南斯拉夫在其他基层自治组织中也实行代表团制。1990年在各共和国的区议会选举中,实行多党自由竞选制,由选民直接选出区议会的代表,不再设代表团。

*党制度

全国解放后,1945年11月南斯拉夫 党在大选中获胜,成为执 *党,并在1948年以后成为国内唯一的 *党。它通过人民阵线(1953年改名为劳动人民主义联盟)团结全国广大的劳动群众。1952年,南斯拉夫 党改称南斯拉夫 主义者联盟。1963年 和1974年 规定,南斯拉夫 主义者联盟是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在主义建设方面和实现劳动者团结和各民族友谊方面的有组织的引导力量,劳动人民主义联盟是劳动人民在主义自治制度下从事社会政治活动的最广泛的基础。1989年10月,南斯拉夫 主义者联盟举行的第二十八次中央全会通过了《政治体制改革提纲》,决定实行多党制。1990年7月25日南斯拉夫联邦议会通过了《政治结社法》,规定有选举权的公民100人以上可以向司法机关申请登记成立 *党。到1990年12月20日已成立各种 *党 248个。南斯拉夫 主义者联盟已经解体,不再作为一个全国性的 *党存在(见南斯拉夫 *党)。

选举制度

南斯拉夫实行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选举制度。年满18岁的男女公民和军人,不分民族、种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居住地点,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代表候选人由选民大会提名,经过协商,每个选区一般只确定1名候选人,只有个别选区确定2名或3名候选人。1953年 性法律规定,联邦议会联邦院和生产者院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民族院的代表由各共和国、自治省和自治区议会选举产生。1963年 规定,联邦议会联邦院的代表按选区由公民从区议会经过选举确定的候选人中直接选举产生,四个劳动共同体院的代表都由区议会选举产生。1974年 规定,联邦议会联邦院代表由区议会选举产生,共和国和自治省院代表由共和国和自治省议会选举产生,只有区议会三院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1988年 修正案规定,联邦议会两院的代表半数以上应是联合劳动组织的代表,联邦院的代表改由选民直接选出,同时实行差额选举。1990年实行多党制后,各共和国已分别通过了实行多党自由选举的选举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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