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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托马斯主义伦理学

[拼音]:Xintuomasizhuyi lunlixue

[外文]:neo-Thomist ethics

现代西方天主教道德哲学和 教神学中影响较大的伦理学派,它是中世纪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那的道德理论在现代条件下的复话,在法国、意大利、比利时、西班牙、联邦德国、美国和拉丁美洲的许多国家,均有很大的影响,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的J.马里旦、┵.H.吉尔松和瑞士的J.M.波亨斯基等。

新托马斯主义伦理学与宗教伦理学中的公开的非理性主义派别不同,它标榜自己是“理性主义”,宣称信仰与理性一致、宗教与科学一致,并在此基础上建立起道德理论体系。新托马斯主义者提出要用科学和理性对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加以改造,以适应现代资本社会的世俗需要,并千方百计地把神与人统一起来。他们为给道德寻找客观根据而把“自然法”作为伦理学的重要概念。在他们看来,道德价值、道德标准的真正根据就是“自然法”。自然法是人的真正本性的要求,也是上帝的理性表现。他们认为,人的自然法就是“道德的法则”,是属于“人的天性本身的道德律”。按照新托马斯主义的看法,较高的道德法则是神的“永恒”法则,即上帝至善至美的智慧。新托马斯主义者强调,上帝的理性永远规定着道德律的内容,所以认识道德律不仅要靠理性的论证,更需要信仰和“启示性知识”,因为缺乏宗教信仰就不能领悟上帝颁布的道德法规。

新托马斯主义者在使宗教观念“现代化”的过程中,赋予人在尘世中一定的独立性和自主性,表现出兼顾人的现实生活需要与彼岸天堂幸福、物质享受与精神快乐的姿态,力图使神的意旨与人的自由协调起来。因此,他们承认人的灵魂与肉体是“统一体”,反对把人的物质生活与精神生活对立起来。但是,他们却把人的灵魂和精神生活看作是人存在的前提和决定因素,认为人的活动的较高目的和人生活的意义是趋向“较高的善”,即信仰上帝,从而获得“永恒的幸福”(天堂的快乐)。同时他们把寻求物质生活上的幸福,仍看成人性罪孽的根源。在道德行为的选择上,新托马斯主义也摆出与一切宗教宿命论不同的样子,强调意志的绝对自由,认为意志不受“任何有限对象的束缚”。它既摆脱了任何“外在的强制”,也摆脱了“任何形式的必然性”。然而,这种自由意志是“神恩”的表现,它只能使人“自由”地接近上帝。认为人在现实社会中满足物质 和需要的自由,是产生一切恶的原因。新托马斯主义认为,作为“精神实体”的个人是与神相通的,个人高于社会。它以此论证“人人为自己,上帝为大家”的宗教个人主义,并攻击集体主义“剥夺个人心灵的自由”,污蔑 主义“使个人整个生命受到奴役”。它把现存社会中个人与社会的对立,都说成是唯物主义、无神论的过错。它要求个人、社会都必须服从于神,实质上就是服从于神化的资产阶级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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