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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均衡论

[拼音]:shehui junhenglun

[外文]:social equilibrium

一种西方社会学理论学说。19世纪后半期,英国经济学家A.马歇尔和社会学家H.斯宾塞的著作中都使用了社会均衡概念,其含义是指社会生活在功能上保持一种整合的趋向,社会体系中某一部分的变迁都会给别的部分带来相应的变迁,其结果是社会趋于平衡。这一概念反映了当时社会科学家的两种愿望:

(1)试图建构社会现象之间相互关系的模型;

(2)试图描绘最理想、最和谐的社会状态。社会学后来的发展中,一些社会学家沿用这一概念,并把重心放在对社会系统平衡问题的探讨上,从而逐渐形成了社会均衡论的观点。主要的代表人物有意大利社会学家V.帕雷托和美国社会学家T.帕森斯等。

帕雷托认为,社会系统的各种主要特征是相互依赖、相互作用的,如果其中某一特征发生变化,其他特征会作出相对的反应。这类反应可能有两种结果,或者消除变化恢复到原有的平衡状态,或者也作出相应的变化,达到一种新的均衡。帕森斯对社会系统所作的全部社会学分析中,中心问题就是社会系统的均衡问题。他认为,任何社会系统都有其组成的子系统,这些子系统在结构和功能上必须相互配合,以便使社会系统能够存在。社会系统的总趋向是系统内部的均衡问题,这种均衡既是社会变迁也是社会系统从一种均衡状态向另一种均衡状态的转变。

社会均衡论的基本观点是:平衡是社会的常态,而变迁则是暂时的,变迁最终也是为了达到新的平衡。社会均衡有稳定的均衡和不稳定的均衡两种基本类型。稳定的均衡可进一步划分为静态均衡和动态均衡两类。静态均衡表明社会系统的结构是固定的、无变化的。动态均衡表明在均衡状态中含有活动和变化,但这类活动和变化并不意味着改变社会系统内部各部分之间的基本关系,因而变化和活动将很快被均衡的趋势所矫正。不稳定均衡是指在社会系统中,一种轻微的失调将会引起没有任何调整性干预的进一步的失调,它将会逐步使社会系统本身或是毁灭,或是建立一种新的平衡结构。

社会均衡论曾是社会学发展中占主流的观点。20世纪60年代以后,这种观点受到西方不稳定的社会现实的严重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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