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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地方政治制度

[拼音]:Zhonghua Minguo difang zhengzhi zhidu

[外文]:local political system in the Republic of China

1912~1949年民国时期地方制度分为北洋 的地方制度与国民 的地方制度两大时期。

北洋 时期的地方制度

北洋 处于军阀分裂割据状态,地方制度十分混乱,大体可分为3个方面:

地方行政制度

民国建立之初,各省独立后大都自立制度。省一级组织一般称都督府,实行军政、民政合并管理。县一级组织,北方各县大都沿袭清朝成规,南方独立各省则自定官制。直到1913年1月公布《划一现行各省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顺天府属地方现行官厅组织令》、《划一现行各县地方行政官厅组织令》以后,地方各级行政机构的组织与名称才逐步统一。地方行政采取省、道、县三级 的管理体制,其间虽有变化,只是局部的,或机构名称,或机关首长称呼的变化。

(1)省一级组织。划一令以后,北洋 要求各省实行军民分治,设立行政公署,综理全省政务。但当时除山西、江苏、福建、湖北、江西、四川等省专设民政长为行政公署首长外,其他各省均以都督兼民政长。省 下设总务处及内务、财政、教育、实业 4司。1914年5月23日,北洋 公布《省官制》,改行政公署为巡按使署,行政长官称巡按使。1916年7月6日,北洋 下令改巡按使署为省长公署,巡按使改称省长。1921年6月23日北洋 颁布《省参事会条例》,各省相继成立省参事会,作为省行政辅助机关。

(2)道一级组织。初称观察使署,首领为观察使,由该省行政长官呈国务 转请大总统简任,掌理该道政务及该省行政长官委任事务。公署下设内务、财政、教育、实业4科。1914年5月改观察使署为道尹公署,改观察使为道尹,隶属巡按使。道尹可以依法发布道单行章程,受巡按使的委任或命令,监督财政、司法行政与其他特别官署的行政事务,并节制调遣驻扎本道内的巡防、警备队,还有权监督辖区内的县知事。

(3)县一级组织。划一令下达后,原来的府、直隶厅、州等改称县,设县知事公署。署内设2~4科,称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科。1912年前后,有些地方将县知事改称县长。此外尚有一些特别行政区域,如京北、热河、察哈尔、绥远、川边、宁夏、青海、东省特别区、外蒙、 等。

地方军事机构

在军阀割据的北洋 时期,地方军事机构在政治制度中有特殊的地位与作用,其不仅掌有军权,而且掌握当地的 。机构分为3种类型:

(1)以省为单位的军事机构。起初称都督府,首领叫都督。各省都督府组织各异。1913年1月8日北洋 颁布《现行都督府组织令》,各省军事机构的名称基本划一。1914年10月18日北洋 公布《将军行署编制令》,都督改为将军。1916年10月6日以后,改将军为督军。1922年9月2日以后,改称督理、督办。1924年12月11日以后称督办。

(2)跨省的军事机构。始设于袁世凯统治时期。主要有巡阅使署、经略使署,其首领为巡阅使、经略使。辖区有省区性和地方性两种。其设置、合并、裁撤没有统一的标准,取决于地方势力扩张的实际情况,设置最长的达 9年。主要的有长江、直鲁豫、东三省、苏皖赣、两湖等巡阅使署。1924年12月11日裁撤所有的巡阅使。巡阅使一般在形式上属陆军部管辖,海疆巡阅使属海军部管辖。

(3)临时性的军事机构,如护军使署、镇守使署。依1913年12月19日公布的《护军使暂行条例》的规定,护军使分为设于无军政长官的省区与设于有军政长官的省区两种,前者直属中央,节制全省军队,后者所辖范围和职权限于该省一定区域。镇守使署主要设在边疆与重要城市,如川边镇守使署、上海镇守使署。

地方立法与民意机构

民国初年各省立法与民意机构颇不一致。1913年初各省先后依法成立省议会,至1914年2月28日全部被解散。袁世凯死后,一些省虽重新恢复议会,但大都形同虚设,或成为军阀的工具。1920年以后若干省掀起“联省自治”声浪,设议会,制 ,活跃一时,但没有什么效果。

民国初年各县大都设有县议事会。1914年2月3日袁世凯下令停办地方各级自治,县议事会均被解散。袁世凯死后,县议会一度恢复。1919年9月7日公布《县自治法》,规定各县均设县议会和县参事会。

国民 时期的地方制度

国民 的地方制度是随着南京国民 逐步取得对全国的统治权而逐步建立起来的。

地方行政制度

国民 初期,有许多省处在军阀混战状态之中,省制颇不划一。随着南京国民 逐步取得对全国的统治权,北洋 时期的省、道、县三级地方制度陆续被废除,建立起省、县两级制。另外,在中央设院辖市,在地方设省辖市。县以下设区、乡(镇)、保、甲等基层组织。省还设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作为派出机构。此外,还在一些特别区域,如西康、威海卫、冀察政务委员会,以及蒙古、 等,实行特殊的地方制度。

(1)省制。省 是国民 地方较高行政机关,在我国 指导、监督之下,受国民 之命,处理全省政务。省 采用合议制,由省 委员、主任组成省 委员会。省 主任初由省 委员会推选,后改由国民 从省 委员中选任。省 由秘书处、各厅及各直属处局组成。行政督察专员公署原为临时性设置,各省名称不一。1932年8月行政院颁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条例》以后,各省区将名称陆续统一。1936年行政院又颁布《行政督察专员公署组织暂行条例》,专员公署遂正式成为省、县之间的一级辅助省 的行政机构,在各省普遍建立。专员由行政院院长或内政部部长提请国民 任免。专员承省 之命,推行法令并监督指导,既统筹辖区各县市行政,又兼任该地区保安司令,指挥监督辖区内的保安团队、警察及一切武装自卫民众组织。

(2)县制。1926年10月20日国民 委员会规定,县 采用委员制。1927年6月9日,国民 规定各县一律采用县长制,县 下设各局、科。1928年9月,国民 公布《县组织法》,规定县 在省 指挥监督下,处理全县行政,监督地方自治事务,在不抵触中央及省的法令范围内,发布命令,制定县单行规则。1939年9月国民 又颁布《县各级组织纲要》,规定县 受省 的监督指挥,办理全县自治,执行中央及省 交办的事项。

地方立法与民意机构

国民 初期,未建立地方议会制度。1938年9月~1941年8月,先后颁布了《省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市临时参议会组织条例》、《县参议会组织条例》,以及《乡(镇)组织暂行条例》,陆续建立省、市、县、乡临时参议会、参议会、乡镇代表会等。省临时参议会的职权主要是议决省 重要的施政方针,对省政兴革提出建议,听取省 施政报告,向省 提出询问,选举国民参政会参政员等。临时参议会正、副议长由行政院从各省参议员中遴选,提请国防较高委员会决定。 胜利后,临时参议会改为参议会,增加议决省单行法规、审议地方预决算两项职权,正、副议长改由参议员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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