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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中世纪政治制度

[拼音]:Ouzhou zhongshiji zhengzhi zhidu

[外文]:political system of Europe in Middle Ages

在 5~17世纪中叶,欧洲各封建国家的政治制度以封建君主制为主体,11世纪以后,少数自治城市采用城市共和制。同时,作为欧洲封建社会主要支柱之一的 教教会的神学统治体系也是当时社会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封建君主制

在欧洲封建社会,由于社会经济的发展和阶级关系的变化,封建君主制先后出现过封建割据君主制( 9~13世纪)、等级(议会)君主制(13~15世纪)、君主专制制(16~17世纪中叶)等形式。

封建割据君主制

封建君主制的一种早期形态。9世纪末叶,封建制度在欧洲已占据主导地位,形成了不同等级的领主统治。大领主的势力日益扩大,他们常与小领主在契约的基础上结成宗主与附庸的关系,以对抗国王而独据一方。在这种分裂割据状态下,国王只是形式上的一国君主,实际上只是一个大领主,其统治权仅限于自己的领地;而各大领主在自己的领地内享有政治、经济、司法等独立的权力,国王不得干涉,他们的领地成为半独立性的国家。国王与大领主之间虽是封君与封臣的关系,但大领主只根据契约服从国王并履行应尽的封建义务,而国王却不得不遵循“我的附庸的附庸不是我的附庸”的原则。国王与大封建主之间的主从关系是当时政治制度的核心。随着王权的加强,中央统治机构日趋完善,如英国亨利一世(1100~1135在位)时期建立了中央管理机关──枢密院,设有专司财政的度支部和管理司法的星室法庭。法国自12世纪起,也先后设立具有顾问咨询性质的御前会议,起着枢密院和较高法庭的作用。它规定在国王领地内禁止私斗,王室领地外实行“国王四十日”的和平制度;各领主之间的纷争由国王裁决;实行募兵制,以此训练国王的常备军,代替骑士服役。在封建割据君主制下,国王和大封建主之间始终存在着强化王权与限制、削弱王权的斗争。因此,政治上的无 状态是欧洲早期封建政治制度的特征之一。

等级(议会)君主制

封建割据君主制与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之间的过渡形态。12世纪起,由于封建城市的复兴,手工业和商业的发展,农民反封建斗争的加剧,国王为了强化王权,削弱大封建主的势力, 农民的反抗,在中小封建主和城市市民的支持下逐步改制,实行等级(议会)君主制,设立等级代表机关,由确定的等级选派代表组成。英国亨利三世(1216~1272在位)由于得到以S.de孟福尔为首的大封建主的支持,与骑士、市民结成同盟,于1265年召 议,它成为英国议会的开端。法国在争取国家统一和加强王权的斗争中,与罗马教廷发生了尖锐的冲突。国王腓力四世(1285~1314在位)为取得反对罗马教廷斗争的胜利,于1302年首次召开了有高级骑士、世俗贵族、富裕市民代表参加的三级会议。它是国王的咨询机关,也是国王同封建贵族、市民上层结成联盟的形成。

君主专制制

封建君主制的较高和之后形式。15世纪以后,商品经济进一步发展,农民反封建斗争日益激烈,市民力量不断壮大,国王依靠掌握的军队和税收取消了各封建领主的一切权力,逐步控制了国家全部权力,建立起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国王将权力伸展到全国各地,成为真正的一国之君。英国都铎王朝(1485~1603)依靠新贵族和资产阶级的支持,打击和削弱大贵族势力,实行专制统治。亨利七世(1485~1509在位)设立的枢密院名为国王的咨询机关,实际上起着行政中枢的作用。枢密院在国王直接操纵下,制订法令,掌握较高司法权,主持星室法庭。枢密官是国王的得力助手,一般从新贵族和资产阶级中选任。国会虽然没有停止活动,但只能按国王的旨意行事,实际上成了国王的御用工具。枢密院在地方乡绅中选任的治安法官,代表国王管理地方各郡(省),执行枢密院制定的政策,审理司法案件,逮捕和审判犯人, 叛乱和骚动。治安法官是地方上的实际统治者。法国的君主专制制始于路易十一统治时期(1461~1483在位)。经历了查理八世、路易十二、法兰西斯一世三代君主才最终确立。在此期间,原有的三级会议停止召开,国王凭借自己的军队任意征税,一切重大决策都由国王及其少数近臣决定。如枢机主教A.-J.du P.黎塞留担任宰相时(1624~1642),国王凡事都依靠宰相,作为较高行政机关的国务会议徒具虚名,实际权力集中在宰相和他主管的部门。中央 向各省派遣一个主计官,负责监督地方司法和财政,其实际地位高于各省的总督。主计官由中央 任免,官职不能买卖、转让和世袭。黎塞留在其任宰相时期,为法国君主专制制的鼎盛奠定了基础。

城市共和制

12世纪以后,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市民力量的强大,意大利的威尼斯、米兰、佛罗伦萨,俄国的诺夫哥罗德等少数城市,相继通过武力或赎买方式,摆脱封建领主的束缚,取得自治权,实行类似于古希腊的城邦共和制。这些城市共和国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财政以及对外宣战和媾和等权力,但共和国的权力仍掌握在由贵族选举产生的封建主集体手中。如威尼斯共和国的大议会是较高立法和监察机关,由富裕者的上层选出480名议员组成;总督是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终身任职;国家实权由大议会选出的小议会(元老院)掌握。后来选举大议会议员的权利被大姓贵族控制,商人受到排斥;由贵族组成的“十人委员会”独揽一切大权,成为秘密监督 、总督和人民的政治机构,具有寡头 政治的性质。又如佛罗伦萨共和国的较高行政机关是长老会议,长老会议首领称正义旗手,他既是城市的较高行政首脑,又是城市自卫军的指挥;总督是国家元首,由选举产生。

教教会统治体系

教教会的神学统治体系是欧洲封建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欧洲封建化过程中, 教逐渐成为封建社会的主要支柱,教皇权势不断扩大。8世纪中叶,罗马教皇在意大利中部建立了政教合一的教皇国,还在西欧各国建立了一整套与各国行政体系并行的教阶体制。以罗马教皇为中心,形成了一个中央集权的教会统治体制。教会享有独立的行政、司法、财政等权力,设有专门的法庭──宗教裁判所,残酷迫害异 和反对封建势力的人。12~13世纪教会势力达到鼎盛。14世纪以后,随着市民阶级和民族国家的兴起,教会势力受到沉重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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