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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钧儒(1875~1963)

[拼音]:Shen Junru

我国当代法学家。字秉甫,号衡山,原籍浙江嘉兴。清同治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1875.1.2)生于江苏苏州。光绪进士。1905~1907年留学日本法政大学。回国后从事立宪运动,在浙江曾与褚辅成等组织立宪国民社,推动 。宣统元年(1909)当选浙江省咨议局副议长。次年浙江省创办私立浙江法政专门学校,为该校维持员之一。1911年参加 ,浙江光复时任都督府警察局长。1912年任浙江临时省议会议员,同年加入我国革命同盟会(见国父)。1913年参加讨伐袁世凯运动,曾与褚辅成、张耀曾、刘崇佑等发表宣言,主张贯彻 精神,拥护 。1918年被递补为国会议员。 中曾撰文提倡新道德、新文化。1920年任 军 总检察厅检察长,采取了整顿监狱的措施:

(1)狱中未成年犯人与成年人分开;

(2)改善监狱卫生条件;

(3)麻风病犯人隔离监禁。1921年为宣传法治,编有《制宪必携》及论述 小册子行世。1922年著有《 要览》,并撰有《普及政法教育》等论文。国会恢复后,被选任参议院秘书长及 起草委员会委员。1923年10月曹锟贿选总统,他极力反对,曾遭逮捕,出狱后遂潜赴上海,联合拒贿议员百余人发表宣言,声讨贿选活动。1924年与褚辅成等参加浙江省自治 议,任自治法起草委员,负责起草“省务院”一章。1926年国民革命军北伐军攻克浙江后,任国共合作的浙江省临时 政务委员兼秘书长。1927年 反动派发动“四·一二”反革命 叛变时曾被逮捕,经营救获释。后任上海法科大学教务长,同时执行律师职务。其间遇有教授、学生被反动派逮捕,必挺身出为营救,常为冤狱进行义务辩护。1929年我国革命低潮时期,以保障人权为己任,在营救被迫害的 党员及爱国人士方面,做过不少工作。1931年当选为上海律师公会执行委员。1933年参加 、鲁迅、蔡元培、杨杏佛等组织的“我国民权保障同盟”,并担任“我国民权保障同盟上海分会”执行委员兼法律委员。曾同 、杨杏佛等到南京要求 释放陈赓等 4人。1935年12月间与马相伯、邹韬奋、陶行知、李公朴等上海文化界爱国人士响应 中央“八一宣言”号召,发起救国运动,发表第一次救国运动宣言,组织上海文化界救国会。次年组成上海各界救国联合会。接着正式成立全国各界救国联合会,当选为执行委员和常务委员,积极领导开展全国抗日救亡运动。1936年夏,与邹韬奋、陶行知、章乃器联名发表《团结御侮的几个基本条件与较低要求》,要求 停止内战,与 党联合抗日。同年冬,竟因救国有“罪”,与章乃器、邹韬奋、李公朴、沙千里、王造时、史良6人同被 逮捕入狱(即“七君子”之狱)。在囚禁中坚贞不屈,并利用反动派的法庭作合法斗争,扩大了抗日救国的宣传影响。 爆发后出狱。1938年代表救国会受聘为国民参政会参政员。在第一次参政会议上提出《切实保障人民权利》的提案。1939年在参政会上参与提出《请 明令定期召集国民大会,制定 ,实施 案》。 期间,在重庆与沙千里、林亨元、崔国翰组织平正法律事务所,并特设平民法律扶助会,为被迫害的人民、抗日军属进行义务辩护。他当选为重庆律师公会常务委员,受聘为新华日报社法律顾问、鲁迅纪念委员会及13家书店、出版社的常年法律顾问。

1941年与张澜、黄炎培等倡议,组成我国 政团同盟,后改组为我国 同盟,被选为中央常务委员。 胜利后任我国人民救国会主任。1946年1月,我国 被迫与我国 党成立停战协定,召开政治协商会议。他作为 同盟代表之一参加会议,并为宪草审议委员会委员,在会上积极为争取和平 而斗争。同年秋回上海,继续执行律师职务,受聘为几个工会、社团的常年法律顾问。1947年间,支持并参加工人、学生反内战、反饥饿、反迫害运动,还奔走营救被捕的学生和报界人士。同年冬 宣布 同盟为非法团体, 同盟总部被迫解散,他秘密转赴香港,继续领导盟员进行斗争。1948年在香港主持 同盟一届三中全会,制定了坚持革命、坚持同我国 党合作的正确路线。同年代表 同盟及我国人民救国会发表声明,响应 的“五一”口号,与郭生、李济深等秘密赴解放区。1949年北平解放后,代表 同盟参加我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我国成立后,先后当选为 同盟副主任、主任。历任中央人民 委员、较高人民 院长、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我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副主任和我国政治法律学会副会长等职。曾出席在柏林召开的国际 法律工作者协会第五届代表大会,任我国代表团团长,在会上作了《关于战争罪犯的检举和惩罚》的报告,当选为国际 法律工作者协会副主任。1963年6月11日在北京因病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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