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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河河水条约

[拼音]:Yinduhe Heshui Tiaoyue

[外文]:Treaty of Waters of Indus River

巴基斯坦和印度关于分享流经两国的印度河河水问题的条约。1960年9月19日由M.阿尤布·汗、J.尼赫鲁和世界银行的代表在卡拉奇签订。印巴分治时,以英国法学家C.拉德克利夫为首的印巴划界委员会不合理地将印度河流域灌溉系统割裂开来,从而遗留下了印度河河水争端。印度河流域上游地区及马多普尔和费罗兹普尔等两个常年有水的水利节制工程划归印度,下游地区及其余灌溉系统划归巴基斯坦,但水源来自克什米尔及印度的旁遮普邦和喜马偕尔邦。

1948年5月,印巴达成临时协定,决定印方不中断对巴方用水的供应,但限期巴方开发新的水源。巴方应允支付马多普尔节制工程维修费并尽量寻找其他水源。但该协定并未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双方经常发生争执。

1951年美国田纳西河流域管理局对印度河流域进行实地考察,建议由世界银行进行调解,印巴均表同意。1954年2月,世界银行建议将印度河流域西部的3条河流(印度河、杰卢姆河和奇纳布河)的水量除克什米尔利用小部分外,余归巴使用;东部3条河(拉维河、比阿斯河和萨特勒其河)的河水悉归印度使用。在实施该建议的过渡时期内,巴方应修筑水利工程以形成自己完整的灌溉系统。

1958年,两国的工程技术人员制订了用水分配方案。1960年9月印巴两国在世界银行赞助下,并在该行1954年建议的基础上正式签约。印方同意不将西部河水引离巴境,并同意供水期为10年,期满后双方可另定协议予以延长。巴方同意执行“印度河流域发展计划”,修筑两条蓄水坝、8条水渠、5个堰、大量机井和400英里的连接运河,工程所需费用由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联邦德国和印度捐集的印度河流域发展基金提供。据此条约,印方获得印度河流域全部水量的20%,巴方获得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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