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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土地改革

[拼音]:Yindu Tudi Gaige

[外文]:agrarian reform in India

印度国民大会党 为了统一国家的田赋征收制度,简化地权,促进农村资本发展,在英属印度土地制度的基础上进行的一种温和改革。

取消中间人地主

早在1940年6月,国大党全国计划委员会就作出取消中间人地主的决定。以后又多次作出这样的决定。印度独立后,北方邦于1950年首先制订取消中间人地主的土改立法,接着其他各邦也制订了类似的立法。这项立法的主要内容是由国家付出赎金征收中间人地主的土地,在原佃农交纳地价的条件下可取得所耕土地的所有权。整个立法的制订和执行过程大约持续了10年,即从1950~1960年。这项改革大约使2000万户有财力支付地价的原来中间人地主的“佃农”(实际上大多是二地主或富裕农民)同国家直接发生了关系。包括柴明达尔、贾吉尔达尔和伊纳姆达尔在内的各种中间人地主,除了获得67亿卢比的补偿金外,还以“自留园”或“自耕地”等名义保留了大量肥沃的土地。

印度各邦在取消中间人地主的同时,也制定了有关规定地租率和巩固租佃权等保障佃农利益的立法。在规定地租率方面,印度大多数邦都把较高地租率规定为总收成的1/5到1/4,也有少数邦如旁遮普和泰米尔纳杜把较高地租率规定为总收成的1/3到40%。在巩固租佃权方面。几乎所有各邦都规定了一个例外条款,即地主有权把出租的土地收回自耕。这就为地主大规模夺佃提供了法律根据。由于地主富农在农村掌握实权,关于较高地租率的规定无法实行;关于巩固租佃权的立法也不过是一纸空文。

实施土地较高持有额

在基本完成取消中间人地主改革后,印度各邦便着手制订关于土地持有较高限额的立法,规定限额以外的土地由 征收并分配给无地或少地的农民。这项立法的制订和执行可分为两个阶段,第1个阶段从1960~1972年,各邦都制定了关于土地限额的立法,限额标准很不一致,较低的为9公顷左右,较高的为16公顷左右。各邦还规定了许多“例外”条款,各种经济作物的种植园、宗教慈善组织和教育机构所有的土地、糖厂的甘蔗田、果园以及所谓效率高的农场等都不受这项立法的限制。地主们还通过分散土地所有权或用种种弄虚作假的办法来逃避土地较高限额立法的限制。有的地主还根据 关于公民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用长期诉讼的办法来保留自己限额以外的土地。因此各邦在执行这项立法时碰到种种困难。1972年以后为第2阶段。1972年7月,各邦首席部长在新德里举行会议讨论土地限额问题,会上通过了一项“指导原则”。要求各邦降低土地较高限额。按每户5口人的标准实施,缩小适用“例外”条款的各类农场的范围,并把土地限额的立法列入 第9附表(即可不受民事诉讼的牵制)。但是,尽管1972年以后各邦在立法上作了一些修正,在实际执行中依然没有什么起色。

据1985年联邦农业和农村发展部发表的土改进展报告,各邦测定的限额以外的土地共有 736.6万英亩,其中 580.7万英亩已由各邦 征收,在征收的土地中有448.6万英亩已分配给331.1万人。此外,约有162万英亩限额以外的土地因为民事诉讼的纠缠而拖延不决,邦 无法征收,还有89万英亩限额以外的土地需要由 保留用于公共事业和造林。因此各邦能够分配的土地只剩下37万英亩。据估计,在过去分配的土地中大约有60%是不适宜耕种的。有的土地只是名义上分配给农民。

调整地块与推行农业生产合作社

调整地块的土改措施,虽然各邦都已制定了有关的立法,但真正付诸实施的只有旁遮普和哈里亚纳两个邦和北方邦西部。至于推行农业生产合作社,只是在喀拉拉邦进行过一些试验,实际上并没有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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