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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明治政府地租改正的介绍

地租改正(日文笔名:ちそかいせい,罗马拼音:Chisokaisei)是明治于1873年(明治6年)实施的地租税制改革。
日本通过改革首先确立了私有土地权,因此地租修正也具有土地制度改革的性质。
地租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大和时代,将收获的稻谷供奉给神明的习俗是“天礼(たちから)”。
大化改革后,日本借鉴唐代制度,形成了法制,税制也沿袭了唐代的“租规”制度,将“田礼”编为“租”。这里的“地租”是指对收割田地(guchi-subfarm)征收的税,在明治时代以前常被称为田租、税租等。

丰臣秀吉实施了太阁巡察土地,将土地的生产力表示为Shigao(糙米的产量),并授予相应的年度贡品。此外,在土地控制账户中登记土地的直接农民是负责支付租金和税款的人。
地租是直接向农民、平民、他们的产品(实物税)征收的,现在的收成量就是税率。此外,由村以村为单位通过村申请系统集体缴费。
明治时期以来,和民政部一直在讨论引入新的税制:将在国家土地税中征收一定的金额。
1869年(明治2年),陆奥梦满向中央提出改革税制的建议,主张建立土地等级、统一税制和货币税制,认为古代土地巡查的通病时间应该是正确的。与此同时,神田贵平还在1870年(明治3年)提出了“租金改革提案”,提出改革税租,以纠正各领域之间的税收不平等,获得税制公平。

但是,一是地税属于大名等地方领主的权力,二是必须进行大范围的巡查,以取代以往的巡查。因此,难以确定是否分道扬镳。 .
1871年(明治4年),封建领主废止,地方领主被消灭,反对派失去了重要的论据。
同年9月,大久保俊典(尾藏助)和井上薰(Daisuke Daisuke,后来的大造副大臣)决定废除禁止买卖Tabata Eaga的政策(“禁止买卖和发布的禁令”)土地被划分为单一的税收征收结构(“的仆人”),主要进行了协商,随着这一禁令的取消,纠正地租的进程正式启动并加速。
1872年,陆奥梦满向太正关提出“房租改革提案”,后被井上薰提拔,升任神奈川县知县,负责全省房租税,与松方正吉共同规划制定土地租金修正法案。
1873 年 7 月 28 日(明治 6 年),太正关公告第272 年,其中地租修正法专门制定了地租修正法(包括法令和 3% 的土地作为出租土地等规定),明治于次年开始修正地租。
起初,明治担心土地检查工作会受到农民的阻挠,采取了农民自我申报的方式。也就是说,农民测量土地,计算面积和产量,当地根据当地官员的经验核对后下发土地卷(修正的土地卷)。
但这种方式难以达到全国统一征收公平租金的目标,1874年租金变动的结果表明,无法保证预定的租金数额。与此同时,上级之间的政治“分裂问题”给改革(计量机构与计税机构分离)蒙上了一层阴影。

有鉴于此,1875年(明治8年),明治在内地五省与大江省之间设立了地租矫正署。以该机构为重点,地租修正的实施变得更加僵化(明治8年38太正关)。不)。
在此过程中,都道府县办事处以秘书处估计的平均收获量作为绝对审查的条件,如果申报的数量不足,则需要更改。严厉的措施,加之以农民的劳动和支出计算的土地价格,无论是非对错,都导致了由ISE暴动引发的大规模骚乱在各地接二连三。
受此影响,明治于1877年1月(明治10年)决定将地租由3%降至2.5%。
此后,明朝政治局的困境虽然一直持续到1878年(明治11年),但在征税达到预期后逐渐平息。 1880年(明治13年)完成耕地和居住地的整顿,地租整顿成为历时七年左右的重大工程。
如前所述,江户时代以前的地租税是由大米缴纳的实物税制,生产者为纳税人,各地区的制度不同。
通过地租的修正,变成了全国统一的税收制度,地主按照土地的价值缴纳相应的钱。
新设定的要点如下:
1、不以实际收成,以与土地生产力相对应的地价为计税标准。
2.取消村税制,对个别土地单位征税。
3、税率为地价的固定税率(3%:以“不减旧收”为目的计算)
4、纳税人不是农民,而是土地登记处出具的土地所有者(地主)。
5.统一全国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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