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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难

[拼音]:hainan

[外文]:marine distress

船舶在海上遭遇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危难。海难可给生命、财产造成巨大损失。

种类

造成海难的事故种类很多,大致有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火灾、爆炸、船舶失踪,以及船舶主机和设备损坏而无法自修以致船舶失控等。发生海难事故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诸如:天气条件,船舶技术状态,船员技术水平和工作责任心,港口设施和管理水平等。尽管自然条件或客观原因很多,有些是属于突然性或非人力所能控制的,但人为因素还是主要的。大多数事故是由于驾驶人员的疏忽和过失造成的。不同国家和不同行业的海难统计标准不尽一样,如在海上保险业务上把扣船、窃贼、船员不法行为等也视为海难事故。

预防措施

为保障海上船舶和人命安全,国际海事组织和各国 针对发生海难的各种原因采取了一些有力的预防措施和解决办法。如制定一系列国际公约和法规,主要有: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1978年海员培训、发证和值班标准国际公约》,《1966年国际船舶载重线公约》,《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公约》,《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等。各航运国家也制定有有关法规,如我国的海上交通安全法,日本的船舶安全法、船员法等。其他有效措施有:长、中、短期天气与海况预报;建立世界性航行警告系统;加强交通管理和航道整治,使港湾设施现代化;增加透纳坪奖甑纳柚?实施船舶定线通航;在一些险要水域和港口实施强迫引航;举办短期船员培训班和要求船员通过考试领取救生艇操练、海上求生、消防、医疗等四种合格证书;追究职责过失的法律责任和承运人的赔偿责任。

应急措施

发生海难事故后,难船应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尽力自行抢救;情况严重确认抢救无效,且有危及人命安全或船舶有沉没危险时,应发出遇险信号求救,并迅速放下救生艇,弃船待救。在海难救助上,首先是营救遇险人员(见海上搜寻和营救)。《1979年国际海上搜寻救助公约》规定各沿海国应设有救援中心。我国已成立了海上搜寻救助中心。对于难船和船上货物,需先按救助契约达成协议,然后依据救助要求进行施救。

世界海难状况

世界海难史上,丧生人数最多的是1912年英国客船“泰坦尼克”号海难,死亡1490人;经济损失较大,后果最为严重的是1978年美国油船“阿马柯·卡迪兹”号在法国西北部沿海搁浅遇难,22万多吨石油流散,造成海洋大面积污染,被迫赔款达 8亿美元。随着科学的进步,船舶在结构、性能、通信导航设备等方面日益完善,但海难损失率仍没有下降趋势。根据劳氏船级社统计,1980年世界商船灭失量达387艘,计1804027总吨(见表),

占世界商船总吨位的0.43%,其中以油船和多用途船的损失较重,尤其是大吨位船只的损失正在增加。

参考文章

巨大海难的巧合历史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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