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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巴拿马条约

[拼音]:Meiguo-Banama Tiaoyue

[外文]:American-Panaman treaties

美国和巴拿马签订的关于巴拿马运河问题的不平等条约。1903年11月18日由美国国务卿J.M.海和巴拿马共和国代表法国工程师 P.-J.布诺-瓦里亚在华盛顿签署,1904年2月26日生效。条约共26条,主要内容是:美国保证并维持巴拿马独立;为便于美国建造和经营运河,巴拿马划出一条10英里宽的地带作为运河区,交给美国 使用、占领和控制;美国在这一地区行使 ;巴拿马给予美国 使用其境内河流、水流、湖泊及其他水域的权利;给予美国建造和经营一条联结太平洋与大西洋的运河或铁路的 垄断权;美国有在巴拿马城和科隆城及其毗连港口和地区购买或征用土地、建筑物、水权或其他财产以及维持秩序的权利;巴拿马不得向运河与铁路的附属设施和服务人员征税,并允许美国免税运进为建造和经营运河所需的各种物资;美国在运河区内行使司法裁判权;美国有权在任何时候为保护运河、铁路等的安全而自行决定使用它的警察、陆军和海军,或建立要塞;巴拿马将在太平洋或西加勒比海沿岸 或租让土地给美国作海军兵站或加煤站之用;美国一次付给巴拿马1000万美元,条约生效 9年后每年付给巴拿马25万美元作为补偿。该条约使巴拿马完全沦为美国的保护国。巴拿马人民为废除这个丧权辱国的条约和收回运河区 进行了70多年英勇斗争,付出重大代价。1978年6月16日新的巴拿马运河条约生效,1903年条约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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