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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海洋环境保护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Haiyang Huanjing;Baohu fa

[外文]:The Marin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为了保护海洋环境及资源,防止污染损害,保护生态平衡,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海洋事业的发展而制定的法规。1982年8月23日经我国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同日由委员长颁布,自1983年3月1日起施行。

海洋环境保 共八章四十八条。第一章总则,就立法目的、适用范围、保护海洋环境的义务、海洋特别保护区和海上自然保护区的确定和批准,以及对实施海洋环境管理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了规定;第二章防止海岸工程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对在海岸建设港口、油码头、围海造地和兴建入海口水利工程等,规定必须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第三章防止海洋石油勘探开发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主要就防止在爆破勘探、钻井、试油、输油等过程中发生污染损害作出规定;第四章防止陆源污染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主要就沿海地区工农业生产和居民生活产生的废弃物的排放作了规定;第五章防止船舶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主要规定船舶应备有防污文书、防污设备、作业中的防污措施,以及修船、造船、拆船和打捞船舶的防污措施,并就船舶发生污染事故的报告、检查及采取强制措施作出规定;第六章防止倾倒废弃物对海洋环境的污染损害,主要就倾倒废弃物的审批、检查和核实,以及倾倒记录和报告等作出规定;第七章法律责任,对违反本法的行为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和刑事责任等作了规定,并就处理程序、免予赔偿责任的条件等作了规定;第八章附则,就有关“海洋环境污染损害”、“油类”、“渔业水域”等用语的含义以及制定本法实施细则等作了规定。

为了贯彻实施海洋环境保 ,国务院于1983年12月29日颁发了《我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我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并于1985年3月6日颁发了《我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更加明确和具体地规定了保护海洋环境和防止污染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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