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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保护政策

[拼音]:haiyun baohu zhengce

[外文]: ritime protection policy

国家对本国海上运输事业实行扶植、资助的政策措施。海运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门,也是海上防卫的后备力量。它的外汇运费收入具有平衡本国国际收支的作用。因此,许多国家都采取海运保护政策,以促进本国海运业的发展。

1381年,英国公布法律,规定进出英国的货物必须由英国船舶装运。这是国家采取政策措施扶植本国海运业的最早先例。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随着国际海运的发展和国际航运竞争的激化,执行保护本国海运业政策的国家日益增多。而且,保护本国航运业的政策措施也越来越多,被广泛采用的政策可归纳为财政补贴、货载优惠、对外国海运业的管理和限制三类。

财政补贴

国家直接或间接对本国海运业给以补贴,或在税金上给予减免。

直接补贴大体有五种措施:

(1)建立国营船队,或由 控股。如英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印度、阿根廷、巴西、马来西亚等国,都曾对一些大海运公司实行国营或 控股。

(2)营运补贴。如美国对经营重要外贸航线的本国海运业给予营运差额补贴,使各项营运费用与外国海运业的同项费用保持平衡,以增强其竞争能力,并使之能获得一定的利润。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国对国营航运公司或由 控股的航运公司提供营运补贴。日本对经营第三国运输业务的航运公司给予适当补贴。某些发展我国家对由于运价低落而造成亏损的海运业给予补贴。

(3)设立海运发展基金或海运再投资基金。

(4)对购船、造船提供低息贷款。多数国家对在国内造船提供低息贷款,有的国家如日本、联邦德国还实行利息补贴。

(5)船舶更新补贴。日本、意大利、法国等国对折旧船按总吨或按船价的百分比,给予“以新换旧”的更新补贴。

间接补贴一般也有五种措施:

(1)购船、造船贷款担保。美国、瑞典、挪威、芬兰等国对海运业贷款造船提供 担保,担保贷款的金额可达造价的90%。

(2)对商船进口免征关税。日本、苏联、英国、希腊、加拿大、比利时、芬兰、乌拉圭等国均对商船进口免征关税。

(3)减免营业税捐。联邦德国、芬兰、埃及、菲律宾、秘鲁、哥伦比亚等国对商船收入减免税捐。

(4)设立免税储备基金。美国、日本和西北欧一些国家允许海运业将多项收益存入这项基金,可延缓纳税。

(5)加速折旧。日本和欧洲一些发达国家主要通过加速折旧以降低利润,从而达到间接减税,并促进固定资产更新的目的。

货载优惠

通过货载优惠,为本国海运业提供货源,这是扶植本国海运业的一项主要政策措施。具体办法可概括为三种:

(1)通过对外贸易合同控制货载。出口货以到岸价格条件成交,进口货以离岸价格成交。将外贸货物的运输权控制在本国进出口商人手中。苏联、日本等国即采用这种办法。

(2)颁布法令。规定优先使用本国船舶。14世纪英国就曾以法令规定英国货物由英国船载运。在近代,美国率先规定:凡是 控制和提供资金的物资,其中至少有50%须由美籍船舶载运;如系军用物资,则100%应由美籍船舶载运。

(3)签订双边或多边条约,规定按对等原则或优先使用缔约国的船舶。苏联、美国和南美、亚洲等国家近年来订立了不少双边协定,有的按各二分之一对等分配货载(多数是在发展我国家之间);有的规定按各三分之一分配货载,即贸易双方对等分配货载的三分之一,其余三分之一交第三国航运公司承运,如苏美间的有关航运协定。在多边条约方面,《班轮公会行动守则公约》规定贸易双方的海运业对等分配公会货载的五分之二,余下的五分之一交第三国航运公司运。经互会 7国签订的《海运合作协定》规定了优先使用缔约国的船舶等。

对外国海运业的管理和限制

通过管理和限制外国海运业在与本国有关的国际海运市场上的活动,以达到保护本国海运业的目的。美国对经营班轮运输的外国海运业限制最多,1978年公布了被控制承运人法,要求被控制承运人申报其运价、航线和单证。1979年美国又颁布了反回扣法,加强对外国海运业的运价管理。其他如英国、荷兰、联邦德国、日本、西班牙等国则规定,凡对本国的贸易和海运造成危害的海运活动,有权予以限制,控制其装卸货物数量,甚至禁止其船舶进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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