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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劳动保险

[拼音]:jianzhuye laodong baoxian

[外文]:labour insurance in construction industry

建筑业职工遇有生、老、病、伤、残,暂时或长久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时,获得规定生活保障或抚恤的社会保险制度。由于建筑生产劳动条件差,劳动强度大,高空、露天作业多,生产条件多变,生产中使用的机械经常移动等原因,世界多数国家在建筑业实行强制劳动保险制度。

在资本国家,建筑业劳动保险的内容、范围,以及劳资双方所承担投保费的比例,通常由全国及地方工会与相应的同业公会协商确定。有的国家根据劳动立法规定,由专门的机构监督执行。在不实行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多由企业劳资双方协议实行保险。在保险范围与投保金额上,一般实行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的原则。

我国建筑业劳动保险制度由国家规定。1951年原政务院颁发的《我国劳动保险条例》(1953年修正公布)中,对建筑业某些工作条件特别艰苦的工种,如水下作业的潜水工、高空作业的架子工、烟囱工等,在劳动保险上作了特殊规定。根据条例规定,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的职工有享受集体劳动保险的权利,凡因疾病、工伤、残废、年老、生育等原因,全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和死亡者,按规定分别享受工资、医药费、补助金、退休金、抚恤金的待遇,以及疗养、休养等其他福利。由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病或死亡时,也享受一定的保险待遇。在特殊条件下劳动的工人,享受提前退休的待遇。

我国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劳动保险的全部费用,由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支付,不足部分由国家负担。集体所有制建筑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参照全民所有制建筑企业的办法执行,其费用由集体所有制企业专项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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