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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建筑工程管理

[拼音]:Zhongguo gudai jianzhu gongcheng guanli

[外文]:Chinese traditional building nagement

我国古代由国家掌管全部重要建筑工程。

管理机构

早在商朝就有管理工奴的“工”官。周王朝和诸侯设有掌管营造的司空。《周礼》中记载了有关建筑工程的官职,如封人(主管建造城邑)、遗人(主管规划道路、市场、旅舍)、遂人(主管井田水渠和道路建设)、司险(主管道路工程)、囿人(主管苑囿)、冢人(主管陵墓工程)、量人(主管都城和城邑规划和军营建设)、土方氏(主管测量)等。《考工记》中有攻木之工七种,其中“匠人”主管测量,都城规划,礼制建筑设计,仓库、道路、井田沟渠等工程。可见在春秋战国时期官府已掌握了全部重要建筑工程。秦朝设将作少府管理土木建筑。汉朝设将作大匠掌修建宗庙、路寝、宫室、陵园等。隋朝开始设工部,主管制定有关建筑工程的法令规范,实际管理工程的是将作大监。唐朝设将作监,监下设四署,分管木工、土工、舟车工和砖石材料。宋朝将作监规模更大,下属五案、二十七所、十场库。元朝管理工程的官府名目繁多,有将作院、缮工司、修内司、祗应司等。明朝工部设营缮所,内府又有营造司,另有总理工程处,仅内府营造司即掌握土作、木作、石作等十作及十多处材料场库。清朝继承明制,工部主管全国性工程,制定工程法规;内务府设营造司,主管帝王宫殿、园林的建设。

工匠

供应官府役使的工匠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在“籍”的“匠户”,主要是技术工人,按时赴役或常驻官府供役;第二类是按役法(庸法)摊派的丁役,主要充当力工;第三类是刑徒、刑卒或奴隶。在需要更多的劳力时(如修筑长城),还要调用军役,如汉的军匠,宋的厢军,明的班军。唐代开始有一部分匠师可以自由受雇或承包官府工程,宋至明代逐渐增多。但他们大多还是在“籍”的匠户,必须听命于官府。从明中叶起,工匠可以缴纳“匠班银”代替劳役,工匠的劳动比较自由一些。清代宫府营造业逐渐由私人经营的木厂(即营造厂)所代替。

管理方式

官府对设计施工有严格规定。至迟在唐代已规定标准工时定额(中功),并规定按增减10%的季节工时定额(长功、短功)一直延续到清代。朝廷颁布《营缮令》一类的法令,规定各类建筑的规模和形式。又经常颁发建筑工料定额和设计规范,如宋《营造法式》,清工部《工程做法》及其他专项工程“则例”。这些管理制度保证了建筑的质量和施工速度,并取得了规划设计的整体效果,使得我国古代建筑工艺精巧细致,风格和谐统一,但在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技术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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