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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贫法

[拼音]:jipinfa

[外文]:Poor Law

16~17世纪英国地主贵族通过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剥夺农民土地,使大批农民离乡背井沦为乞丐和流浪者后,国王为制止行乞 、防止社会骚乱而颁布的救济贫民的法令。

15~17世纪

15世纪末16世纪初,英国地主贵族以 和欺诈手段开始进行大规模的圈地运动,造成大批失去土地、到处流浪的无业游民经常发生骚乱,危及封建王朝的统治。国王为了将这些流浪者驱入资本工场、农场,使之接受资本的劳动纪律和剥削,维护社会安宁,一方面颁布一系列法令,对有劳动力的游民一经捕获,则处以鞭打、烙印、割耳等酷刑,以至处死;另一方面又采取一些救济措施,以缓和被剥夺农民的反抗,防止动乱。1536年颁布法令,让教区承担救助贫民的义务。1572年开征济贫税,命令保安审判官任命负责救济事宜的管理人和监督员。1576年和1597年又颁布两项法令,推广伦敦首先实施的感化院制度。1601年汇集以上一些规定加以补充,成为正式的济贫法。

18~19世纪

18世纪时,圈地运动在议会批准的“合法”形式下以空前的速度继续扩大,被剥夺了土地的农民流落各地,各郡教区申请救济的贫民不断增加。1723年为减轻教区救济金负担,颁布法令要各地设立 艺所(或译救贫院),并规定对不愿进 艺所的贫民,不准给予任何救济。自此以后各地教区广设 艺所,但 艺所的生活条件恶劣,许多贫民宁愿饿死街头也不愿进所。有些教区不得已继续发放所外救济。18世纪60年代英国产业革命开始后,除在圈地运动中大量被剥夺的农民外,受机器大工业打击和排挤的大批小手工业者贫困破产,进入产业后备军队伍。1782年,为防止社会动乱,议会通过《吉尔伯特法》,准许教区救济健壮的贫民而不强迫进 艺所,济贫税管理人应为贫民在农场找工作,如工资不够维持生计,可从济贫税中提供补贴。以后,又废除了1723年的法令,准许在一切教区内发放 艺所以外的救济。这样,济贫税额迅速增加,1760年为125万英镑,到1785年增为200万英镑,1801年增至400万英镑,1812年达到650万英镑,救济金制度对资产阶级来说,减少了他们对社会骚乱的恐惧;对工人阶级来说,虽然拿到一点微薄的津贴,但工资却被保持在较低的水平上,甚至降到他们维持生活的基本需要以下。

19世纪初,随着产业革命的深入,工业资产阶级的经济政治力量不断壮大,他们终于在1832年通过《改革法案》,使自己占据了英国下院的多数席位,掌握了国家 。工业资产阶级议员们信奉T.R.马尔萨斯的人口论,反对济贫法,认为让穷人每周领取救济金是鼓励懒惰,促进“多余的”人口增长。他们在1834年使议会通过了一项《新济贫法》,取消对无业贫民的一切金钱和实物的救济,只允许一种救济方式,即把他们收容到 艺所中去。而 艺所的伙食比最穷的工人吃的还坏,工作却更沉重。入所的人稍许触犯规章,就要被剥光衣服关到又黑又脏的禁闭室里。为了不使穷人生育孩子,入所的夫妇不能同居,只能在规定的时间见面。这种 艺所当时被人称为“穷人的巴士底狱”。新济贫法的实施,激起了工人群众的无比愤怒,促进了工人运动的发展。

参考书目

恩格斯:《英国工人阶级状况》,《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的态度》,《 恩格斯全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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