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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庸调制内容作用和失败原因

租庸调制,唐时实行的赋税制度,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此制规定,凡是均田人户,不论其家授田是多少,均按丁交纳定额的赋税并服一定的徭役。租庸调的制定和实施须均田制的配合,一旦均田被破坏,租庸调法则会随之失败。

武周后由于人口增加,又不断土地兼并,公家已无土地实行均田制,男丁所得土地不足,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无力负担,大多逃亡。
安史之乱后,朝廷负担遽增。唐德宗年间,改行杨炎的两税法,以征收银钱为主。
内容
租庸调制的内容是:每丁每年要向国家交纳粟二石,称做租;交纳绢二丈、绵三两或布二丈五尺、麻三斤,称做调;服徭役二十天,闰年加二日,是为正役,国家若不需要其服役,则每丁可按每天交纳绢三尺或布三尺七寸五分的标准,交足二十天的数额以代役,这称做庸,总体而言,“纳绢代役即为庸”,也叫“输庸代役”。
国家若需要其服役,每丁服役二十天外,若加役二十五天,免其调,加役三十天,则租调全免。通常正役不得超过五十日。
若出现水旱等严重自然灾害,农作物损失十分之四以上免租,损失十分之六以上免调,损失十分之七以上,赋役全免。制度不夺农时,合理解决就业问题,是建立在均田制基础之上的制度。
作用
隋朝沿用北魏以来的租调制,租调数量比北周轻,农民服役时间也短。后来又规定"民年五十,免役收庸",即交纳一定的绢代替服役。
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以轻徭薄赋的思想改革赋税体制,实行租庸调制。唐朝的租庸调制不再有年龄的限制。
唐初施行租庸调制时,运作良好,人民生活安定,国家收入稳定。但自安史乱后,户籍失修,生产破坏,国家支出大增,旧有的租庸调制已不合时宜,不得不以两税制取代之。
失败原因
租庸调破坏的原因是因为均田制的破坏。租庸调制是要配合均田制的,其后均田制破坏,租庸调亦不可行。
唐代人口不断增加,到后来已无足够土地实行均田制,领田者所得土地不足,但又要缴纳定额的租庸调,使农民负担不来,唯有逃亡,而造成租庸调制的破坏。
另外,唐中叶后,土地兼并重。均田令虽然禁止买卖田地,但经府批准,田地仍可转让,使免课户如官僚,寺院等可以兼并土地。
失去土地的课户仍要纳租庸调,故在无法负担的情况下不得不逃亡。大量课户的逃亡,使的征税对象减少,削减国家税收,由此可见租庸调的破坏是因均田制的破坏。
又租庸调制本身存在不少漏洞,以致后来不得不破坏。首先,课户与免课户的分别,使免课户无须负担负役,并且享有占田占地,建立庄园的特权,而且原来针对免课户的户税和地税,也由课户一并承担。
而租庸调中的定额税率,在人人领田一百亩的情况下是公平,但到后来人民领田许多不足百亩,而却要缴纳与领田百亩一样的税额,是绝对不公平的,故在不合时宜的情况下,租庸调不可行。
唐代是典型的封建等级社会,唐制规定贵族、官僚户和其他特殊身份之人可以免除租调徭役,享有免税免役特权。
这些特权的存在,无疑是对租庸调制的侵蚀。贵族官僚户、庇荫户的不断扩大及其逃避租庸调行为,从一个具体方面对租庸调制造成了瓦解破坏。
评价
总结来说,租庸调在唐初配合均田制的情况下,确是一个利民利国的制度,但随着历史的发展,此制本身的漏洞便涌现,再加上其它客观因素,租庸调制变得不合时宜,故唐不得不以两税制取而代之。
隋和唐前期推行的租庸调制,有明显的作用,主要表现在:农民生产时间较有保证,赋役负担相对减轻,使许多荒地开垦出来;的赋税收入有了保障,府兵制也得到巩固。这些都使国家富强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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