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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心理

[拼音]:shenpan xinli

[外文]:judicial psychology

参加审判活动的诉讼参与人在诉讼过程中产生和出现的不同心理活动。诉讼参与人包括主持审判的审判员、陪审员和参加审判活动的原告人、被告人、公诉人、辩护人、证人及其他有关的人。广义的审判心理包括一切与司法审判有关的心理活动;狭义的审判心理只限于与刑事诉讼有关的心理活动,所以国外学者又称审判心理为刑事诉讼心理。诉讼参与人的心理活动主要是指审判人员心理品质的特点以及对各审判环节的影响,被告人的法庭心理,证人、鉴定人、公诉人、辩护人等其他诉讼参与人对审判活动的心理反映以及相互影响过程。

研究概况

研究审判心理的学科称为审判心理学,是法律心理学中的一个分支。这一学科向来被视为犯罪学与犯罪心理学的延伸。在它未成为一门独立学科之前,犯罪心理学的一些著作对于审判心理多有论述。1893年,奥地利犯罪学家H.格罗斯所著《预审推事手册》,可称为审判心理的早期著作。约在1910年,德国学者最先以审判心理学的名义发表著作,如赖西尔著的《审判心理学论》、K.马尔比著的《审判心理学概要》。意大利约在1920年才有审判心理学专著出现,其中以阿尔塔维拉所著的《审判心理学》较为著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研究审判心理的代表作有格拉斯培尔盖著的《刑事程序心理学》(1950)、布劳等著的《法庭心理学》(1962)等。美国和苏联学者多称审判心理学为司法心理学或法庭心理学。G.舒伯特著的《司法行为》(1964),集中反映了美国有关审判心理的研究成果。苏联Α.Β.杜洛夫著的《司法心理学》(1975)和Β.Μ.瓦西里耶夫著的《法律心理学》(1974)也涉及到许多审判心理方面的内容。日本森武夫在其所著的《犯罪心理学入门》(1978)一书中以专章论及供述与审判心理。

被告人的法庭心理

刑事案件的审判过程是 依据事实确定被告人是否犯罪,依照法律确定对犯罪人是否适用刑罚和适用什么刑罚的过程。因而在被告人心目中,庭审阶段很自然地被视为决定自身命运和前途的关键时刻。在审判过程中,被告人由于受到趋利避害这个基本活动倾向的制约,他们往往制定种种防御计划,以求逃避罪责或减轻刑罚。这是畏罪被告人的共同心理特征。被告人能否如实供述,还取决于下列因素:

(1)被告人个性心理结构中社会心理缺陷的总和。被告人原有的道德、法纪观念等意识形态方面的谬误,影响着他们对自身罪行的评价。是否意识到自己同社会的矛盾、是否产生悔罪心理、是否与审讯人员达成对话渠道等决定了被告人能否如实供述。

(2)被告人同审判机关交往的经验。一般说来,初次受审的被告人,不免产生惊恐与不安,且缺乏完整的防御计划。往往重复预审过程中的交代而不取轻易翻供。同审判机关有过多次交往的被告人,对付审判的经验主要表现为注意观察审判人员所掌握的案件证据以及对证据所作的判断。他们的供述总是依证据的掌握程度和审讯人员判断的正确与否而作转移。

(3)审判过程中各种交往关系的影响。包括审判员的讯问技巧、公诉人指控证人证言是否确凿是否可靠、辩护人的辩护发言是否有力等。

(4)公开审判时的情境及被告人的适应程度。被告人在庭审时的心理状态往往随着诉讼活动的进展对其是否有利而发生变化,但因其性格不同,表现各异。易于冲动的人显露出激烈的情绪,性格深沉的人则能保持镇静。有罪被告人在其防御计划失败,自知难逃刑罚时,多半难以维持镇静而转向激动。当法庭出示证据时,被告人神态变化较为明显。有些被告人眼见处境不利时,可能产生对审判人员、公诉人和证人的报复心理,出现受挫后的攻击行为。在辩护人发言前,被告人多半感到孤立无援。辩护人的发言和有利反证的出现增添了被告人为自己辩护的勇气。集团犯罪案件公开审理时,由于某个被告人抗拒审判,同案人之间原有的思想联系可能恢复而形成共同防御。

审判人员心理

审判人员应当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虽然事实和法律都是客观存在的,但对证据的判断和对犯罪事实的认定以及如何适用法律作出判决,却属于审判人员的主观心理活动。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由不同审判人员审理同一案件而作出不同的判断给以不同刑罚的情况,所以,又有量刑宽严是审判员个人的人格判断的说法。国外许多学者认为,审判是审判官的气质、人格、性格倾向、受教育程度、受环境影响程度等特点的反映。合议庭的评议活动,是合议庭成员共同知觉、共同思考并产生心理相互作用借以寻求共同见解的过程。

证据判断的心理因素

影响证据判断的心理因素有:

(1)性格:优柔寡断的性格往往迟疑不决,当断不断。过于自信的性格则易于草率从事,?局本跖卸稀?

(2)经验:经验丰富的审判员,基于过去的实践经验和熟知的案例,常形成一种证据判断的习惯定势。缺少经验的审判员,虽常感到难于判断,但不易受某种习惯和判例的影响。

(3)偏见:对案件已有固定看法的审判员,常采用符合己见的证据,舍弃不合己见的证据。

(4)轻信:缺乏主见的审判员常轻信检察员或鉴定人的判断,对于疑点不愿多加思考。

犯罪事实的认定

对犯罪事实的认定始于假定,继而依证据进行推理,终于确信。虽然犯罪事实必须依证据认定,但证据是否真实,证据判断是否恰当,还将对事实认定产生影响。造成事实误认的主要原因是:

(1)采证失当。例如,对于重要证据不予采用而采用缺失证据力的证据;证据量不足,以不充分的证据认定被告人犯罪;对反证据不重视。

(2)推理不当。不采用直接证据而采用间接证据,或对有矛盾的证据不予舍弃,反用来推定主要犯罪事实。

(3)假定欠妥。被告人本未犯罪,但因其素来品行不良,因而假定他犯罪,并据此假定,大量搜集情况证据而认定被告人犯罪。

(4)偏见。在进行证据调查前,就按 书的指控形成固定见解,或者依被告人给审判人员的印象好坏,无意中影响对事实的认定。

量刑和判决

虽然量刑和判决同刑法对各种犯罪所规定的刑罚有关,但各个罪名的刑罚均有一定幅度,全在审判人员掌握运用。因此,实际上产生影响的还有法律以外的各种社会因素与审判员个人的心理因素。社会因素即:

(1)各种法律学说和见解,虽然没有直接的约束力,但一经提出,必然对审判人员产生影响;

(2)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3)公众情绪、社会舆论对案件的反应等。个人心理因素如:

(1)性格:严厉或宽容;

(2)情绪:对所审案件是否动感情;

(3)成见:某些成见同审判员的个人经历有关,如在工作中受过排挤的审判员,对于因受迫害产生报复行为的案件处刑较宽,而对利用职权迫害他人的案件处刑较重,对于 妇女的案件,女审判员常处以重刑等。成见往往在无意识中产生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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