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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签署国和制定意义

2015年12月,近200个《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了《巴黎协定》。这是继《京都议定书》之后的第二个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气候协定,为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安排。
2016年11月4日,欧洲议会全体会议以压倒性多数通过了欧盟批准《巴黎协定》,欧洲理事会于当日晚些时候以书面程序通过了该决议。这意味着《巴黎协定》已具备正式生效的必要条件。
联合国气候大会组委会在摩洛哥城市马拉喀什发表新闻声明,庆祝《巴黎协定》生效,强调这是人类历史上值得庆祝的一天,也是一个值得面对的时刻现实与展望未来,这需要全世界坚定的信念,使命的完成。
签署国
截至2016年6月29日,共有178个缔约方签署了《气候变化巴黎协定》,共有19个缔约方完成了进程。近日,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已有22个缔约方完成了协议批准程序。
2016年9月3日,我国全国批准我国加入《气候变化巴黎协定》,成为完成批准该协定的23个缔约方。该协议对2020年后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做出了安排。

制定意义
延续性
《巴黎协定》是继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1997年《京都议定书》之后人类历史上第三个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法律文本,形成了2020年后全球气候治理格局。
公平性
《巴黎协定》得到各方一致通过,充分反映了各方在联合国框架内的诉求。这是一笔非常平衡的交易。该协议体现了共同但责任不同的原则,同时根据各自国情和能力独立行事,并采取非侵入性、非对抗性的平等机制,是一个允许所有缔约方参与的协议。达成共识并参与国家间合作(双边和多边机制)和全球气候变化意识的培养。
欧美等发达国家继续率先减排,实施绝对数量减排,为发展我国家提供资金支持;我国、印度等发展我国家应根据自身情况提高减排目标,逐步实现绝对减排目标或排放限额;最不发达国家和小岛屿发展我国家可以制定和交流反映其特定情况的温室气体排放战略、计划和行动。
长期性
《巴黎协定》确立了“只进不退”的棘轮机制。各国提出的行动目标是在不断进步的基础上,从2023年起每五年建立一次定期评估各国行动效果的强制性机制。《巴黎协定》将建立对话机制(Facilitation Dialogue) 2018年要盘点减排进度与远期目标的差距。
可行性
《巴黎协定》要求在国家自主贡献机制(INDC)、资金机制、可持续发展机制(市场机制)等方面建立完整、透明运行、公开透明的机制,以促进其实施。所有国家(包括欧洲、美国、我国和印度)将遵循相同的“测量、报告和控制”系统,但将根据发展我国家的能力给予灵活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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