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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河水条约签订时间和背景及条约内容

印度河水条约,巴基斯坦和印度之间关于管理和使用印度河系统水域的条约。1960年9月19日由印度总理贾尼赫鲁、巴基斯坦总统阿尤布汗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副行长W·A·B·艾利夫签署。
主要内容是:东部三河——拉维河、比亚斯河和萨特莱季河的水域归于印度;-河流的水被分配给巴基斯坦使用;10年过渡期内,印度继续从东河向巴基斯坦供水,而巴基斯坦则负责建设多项水利工程,其中部分引西河水替代东河引水等.该条约的签署结束了两国之间长达近13年的河流争端。
签订背景
印巴分治时期,以英国法学家拉德克利夫为首的印巴边界委员会无理分割了印度河流域的灌溉系统,从而留下了印度河流域的水资源。印度河流域上游和马多普尔、费罗兹普尔等两个常年水利工程归属印度,下游河道和其他灌溉系统归属巴基斯坦,但水源来自克什米尔、旁遮普邦和喜马偕尔邦、伊尔邦印度。
1948年5月,印巴达成临时协议,决定印度不切断对巴供水,但巴方限期开发新的水源。巴方已承诺出资维护马多普尔水利工程,并努力寻找其他水源。但协议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双方时常发生争执。

1951年,美国田纳西流域管理局对印度河流域进行实地考察,建议世界银行进行调解,印巴双方均表示同意。1954年2月,世界银行建议除克什米尔的一小部分外,印度河流域西部的3条河流(印度河、杰赫勒姆河和杰纳布河)的水量由玉归坝使用;东部的三条河流(LaVia、Beas和Sutlach河的水域)供印度使用。在实施该提案的过渡期内,巴基斯坦有望兴建水利工程,形成自己完整的灌溉系统。
条约内容
1958年,两国工程技术人员制定了配水方案。1960年9月,在世界银行的主持下,印巴两国根据世界银行1954年的提议正式签订合同,印方同意不将西河水引出巴基斯坦,并约定10年的供水期,终止后经双方协议可延期。巴方同意实施《印度河流域开发计划》,建设两座蓄水坝、8条水道、5座堰、大量水井和400英里连通渠。由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和印度捐赠的印度河流域发展基金提供。根据该条约,印度将获得印度河流域总水量的20%,巴基斯坦将获得80%。
印度河水争端
印度河水争端,巴基斯坦和印度之间关于使用印度河系统的水的争端。印度河及其5条支流Jellum、Chenab、Ravi、Sutlej和Bias发源于喜马拉雅山,经印度流入巴基斯坦。世界上较大的节水灌溉系统建在印度河及其支流上。
印度和巴基斯坦的分裂破坏了统一的灌溉系统。大部分水源和水源在印度,供应灌区的主要运河工程也在印度,但需要灌溉的土地在西巴基斯坦,而西巴基斯坦85%的人口是集中在印度河及其支流上,2/3的耕地由印度河水系灌溉。如果印度截断上游河流,巴基斯坦将受到严重影响。两国就河水的分配和使用问题争论了13年,在1950年代初期几乎爆发了一场战争。经过世界银行参与的长期谈判,最终于1960年9月19日签署了《印度河水条约》,解决了争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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