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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上议院的立法职能和司法职能介绍

英国上议院是英国议会的两院之一,议员包括王室的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法官、教会大主教和主教。1999年11月,参议院改革法案通过,92人留任,除此之外,600多名世袭贵族失去了上院议员的资格,非政治任命的上院议员将由专业的皇家委员会推荐。
教会的大主教和主教是“灵职议员”,王室的后裔、世袭贵族、终身贵族、上诉的法官是“俗职议员”,灵职的担当者在拥有神职身份的期间继续任职,一般被称为“国会绅”(Lords of Parliament)。俗职是终身。上议院创立于14世纪,大体上存续着。
立法职能
很多法案可以在国会的两院提出,但大多在众议院提出。国会法案(Act of Parliament)上议院在下议院通过的法案不予受理受到各国会法案的严格限制。根据这些国会法案,一些法案可以不经过上议院直接提交王室的恩准(Royal Assient)。
上议院不能推迟支出方案(下院院长认为只涉及国税和公共基金的法案)超过了1月。其他公共法案不得在上议院内超过两个会期或一个历法年度搁置。这些条款只适用于下院提倡的公共议案,效力不能追溯到五年前。此外,被称为索尔兹伯里条约(Salisbury Contion)的条约,即上院不反对选举宣言(manifesto)、总统制国家的党在党纲(party platiform)内的法案。
根据比各国会法案早的惯例,上议院在金融法案上进一步受到限制。上院不能提倡税收和岁入相关法案,也不能为了插入税收和岁入相关规则而修改法案。但是,下院多数会放弃这个特权,批准修改影响法案的经费。特别是上议院不能对岁入案进行任何修改。贵族院虽然维持着驳回岁入岁出相关法案的绝对权力,但是这个权力如上所述被缩小了。贵族院的权力在法律上和实质上都急剧减少,因此平民院成为国会的有力的一个院。

司法职能
上院的司能是从古代地区元老院(Curia Regis)的职司开始的,当时是宣读国王的臣民书的机关。上院的司法机能并不是全部院共同行使,只被移交给院中的“司法议员”。根据司法上诉受理法案(Appellate Jurisdiction Act)的规定,分别分配了12名常任上诉法官(Lords of Apperal in Ordinary)管理院的复杂司法事务。
一般上告法官(拥有Lord of Appeal、院中其他高级司法职务的议员)也可以行使司法职能。常任上诉法官或一般上诉法官在超过75岁时不能拥有司法席。议员们的司法事务由资深的常务上诉法官或其副作用的下一个老资格的常务上诉法官来监督。上议院的司法管辖权在民事及刑事方面涉及英格兰、威尔士、北爱尔兰各的上诉案件。关于苏格兰只不过是民事事件。苏格兰高等是刑事较高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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