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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极洲条约

[拼音]:Nanjizhou Tiaoyue

[外文]:Antarctic Treaty

1959年12月1日,由阿根廷、澳大利亚、比利时、智利、法国、日本、新西兰、挪威、苏联、英国、美国、南非12个国家和地区在华盛顿签订。1961年6月23日生效,有效期30年。我国于1983年6月8日加入。截至1984年11月底,已有32个国家批准或加入。

条约由序言和14条约文组成,主要内容是:南极洲应仅用于和平目的,禁止一切具有军事性质的活动,如建立军事基地、建筑要塞、进行军事演 以及任何类型武器的试验等,但不禁止为科学研究或任何其他和平目的而使用军事人员或军事设备:禁止在南极洲进行核爆炸和处理放射性废物;保证在南极洲科学考察的自由,促进在科学考察中的国际合作;在条约有效期内冻结各国对南极洲的领土要求,但不得解释为任何缔约国放弃它前已提出过的对南极洲的领土 的权利或要求;缔约各国有权指派观察员在任何时间进入南极洲任何一个或一切地区进行视察;本条约各项规定应适用于南纬60°以南的地区,包括一切陆缘冰。

签订条约的积极意义在于:确立对南极洲的考察应为和平目的服务的原则;缓和各有关国家对南极洲领土要求的矛盾和冲突;促使各国在考察和研究活动中进行国际合作和保护南极洲生态平衡。

我国于1981年5月,成立了国家南极考察委员会,截止到1984年1月,已有32人、40人次到南极洲进行过考察。1984年11月20日,派出南大洋和南极洲科学考察队,前往南极洲建立科学考察站,并进行综合科学考察。1985年2月5日,在南极洲乔治岛建成了我国第一个科学考察站──我国南极长城站,同年2月20日举行落成典礼。

签订《南极洲条约》的12个国家和地区以及后来加入条约的波兰、巴西、印度和联邦德国共16国为条约的协商国。我国、保加利亚、捷克斯洛伐克、丹麦、芬兰、 德国、 匈牙利、意大利、荷兰、 巴布亚新几内亚、罗马尼亚、西班牙、乌拉圭、秘鲁、古巴、瑞典16国为非协商国。非协商国没有表决权,不能参加协商国成员的会议,不能享有协商国享有的一切权利。

我国 认为:《南极洲条约》是“迄今存在的调整南极洲活动的重要法律文件。”“条约的一些规定符合联合国 的宗旨和原则。但在有关缔约国权利的一些规定上往往使有些国家,特别是发展我国家,受到不应有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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