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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社

[拼音]:cunshe

[外文]:village community

由许多个体家庭按地域结合起来的一种社会经济组织形式。是在原始社会末期,从生产资料公有制到私有制的一种过渡形式,在不同地方,又名乡社、邻社、农村公社、土地公社。

村社是由原始社会的父权制氏族公社发展而来。父权制氏族公社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它是由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所组成。在这种氏族公社中,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土地,共同消费,共同占用剩余产品。随着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生产单位逐渐由氏族过渡到氏族中的父权制大家族,后来又过渡到个体小家庭。同时,社会分工和交换的发展,使不同氏族的成员互相迁徙和杂居起来,原来的血缘关系纽带松散了,于是出现了按地域关系结合起来的以互相毗邻的个体家庭为单位的村社。

村社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具有两重性:一方面,村社保留了土地公有制,耕地分给各家庭使用,定期重新进行分配,森林、牧场、水源等供全体村社成员使用。另一方面,村社成员的住宅、宅旁园地及农具等,已由公社的共同占有变为由各家庭私人占有;产品也由共同占有,按消费的要求进行分配,变为由各家庭自己占有。这种生产资料占有上的两重性,是村社在经济上的主要特征。

村社是从生产资料公有制到私有制的过渡形式。随着生产和交换的发展,村社内部各个家庭出现了贫富的差别,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担任公职的上层分子利用自己的地位为自己的家庭谋私利,他们侵吞公共财产,削弱了村社的公有制基础。与此同时,村社的耕地原来是定期重新分配的,后来这种分配不经常进行,以至之后终于变为由各个家庭长期占用,以至成为私有。至此,以土地公有制为基础的村社也就趋于瓦解。

但是,在一些地区,村社的组织曾以不同形式继续存在于奴隶社会以至封建社会。诸如土地的公有私用,部分土地(森林、草地、河流、池沼等)的公有公用,以及村社制度在成员权利、义务、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残余,都曾经保留了很长的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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