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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独资企业

[拼音]:waishang duzi qiye

[外文]:exclusively foreign-owned enterprises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我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特点

外商独资企业的特点是:

(1)除土地外,企业的投资百分之百为外国投资者所私有,没有我国投资者参股。一个企业可以是一个外国投资者独资,也可以是若干外国投资者合资。

(2)独立经营,没有中方参与经营管理。企业依照批准的章程进行经营管理活动,不受干涉。

(3)自负盈亏。经营收入除按我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后,完全归投资者所有和支配。企业终止,应当及时公告,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清算。

设立的基本政策和原则

根据1986年4月12日公布的《我国外资企业法》规定,在我国境内设立外商独资企业的基本政策和原则是:

(1)为了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促进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我国允许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设立外资企业,保护外资企业的合法权益。

(2)设立外资企业,必须有利于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或者其产品全部出口或者大部出口。我国禁止或者限制在某些行业中设立外资企业。禁止或限制外资企业的行业,包括军事工业、邮电企业、文化企业等。

(3)外国投资者在我国境内的投资、获得的利润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我国法律保护。外资企业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纪,不得损害我国的社会公共利益。《外资企业法》还规定,我国对外资企业不实行国有化和征收;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外资企业依照法律程序实行征收时,给予相应的补偿。

(4)设立外资企业的申请,由 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 授权的机关审查批准。外资企业须在审查批准机关核准的期限内在我国境内投资;逾期不投资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吊销其营业执照。外资企业的投资情况,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检查和监督。

(5)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计划,应当报其主管部门备案。

(6)外资企业必须在我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进行独立核算,按照规定报送会计报表,并接受财政税务机关的监督。拒绝在我国境内设置会计帐簿的,财政税务机关可以处以罚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责令其停止营业,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

(7)外资企业按照《我国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我国有关税收的规定纳税,可以申请享受减税、免税的优惠待遇。将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在我国境内再投资的,可以申请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部分所得税税款。

在我国兴办外资企业,是我国主义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对促进我国的主义现代化建设是有利的。它可以引进资金,补充我国建设资金的不足;引进先进技术、设备、人才和经营管理经验;提供扩大就业机会,锻炼培养职工和管理人员;还可以增加产品出口,扩大对外经济贸易往来。到1987年11月止,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已经有170多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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