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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拼音]:minzu zizhi difang de zizhi jiguan

指自治区、 自治州、 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 。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的人民 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自治区主任、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的人民 实行自治区主任、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负责制。自治地方人民 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自治机关同一般地方国家机关的根本区别是,自治机关既行使一般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同时依照《我国 》(民族政策部分)和《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行使自治权(见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利)。自治机关执行职务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自治机关在上级机关领导下,按照当地少数民族的意愿,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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