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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权利

[拼音]:anlao fenpei zhong de zichanjieji quanli

[外文]:bourgeois right in the distribution according to work

社会社会对个人消费品实行按劳分配过程中仍然存在的形式上平等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它是 社会第一阶段,即主义阶段存在的旧社会的痕迹。

含义

资产阶级权利的提法,原见于 著《哥达纲领批判》。当时, 针对德国工人党纲领中使用“公平的分配”、“平等的权利”一类资产阶级 主义者和空想主义者所惯用的空话,认为在 主义的第一阶段,生产者将共同占有生产资料,个人消费品将按照生产者提供的劳动量进行分配。在对个人消费品的按劳分配中,通行的还是调节商品等价交换的同一原则,即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不同的是:

(1)在商品交换的场合,生产者交换自己的产品,耗费在产品生产上的劳动表现为价值;而在社会社会消费品的按劳分配中,生产者并不交换自己的产品,除了自己的劳动以外,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同时,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又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

(2)在商品交换的场合,等价物的交换只存在于平均数中,而并不存在于每个个别场合,原则同实践是互相矛盾的。而在按劳分配中,生产者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在作了必要的扣除以后,又以另一种形式全部领回来,因此,原则和实践的矛盾已不存在。

认为,在 主义的第一阶段,尽管有上述进步,但等量劳动相交换所体现的平等的权利,按原则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因为,在按劳分配的场合,平等仅仅表现在生产者的报酬是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的,它不承认任何阶级差别,但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各生产者的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的特权。由于生产者之间工作能力有差异,一个人在体力上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能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此外,由于各个人家庭负担的不同,即使在完成的劳动量相同、从而由社会消费品中分得的份额相同的条件下,某一个 实上所得的要比另一个人多些,从而要比另一个人富裕些。因此,这种平等的权利,对不同等的劳动者来说还是不平等的权利。它还默认事实上的不平等,因而也就没有能够超出资产阶级权利的狭隘眼界。

性质

存在于按劳分配中的资产阶级权利,在性质上不同于资本社会的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它不体现阶级剥削的关系,不会导致劳动者之间的两极分化。只是就它把同一的尺度用于事实上各不相同、各不相等的人身上,仍然是一种形式上平等而事实上不平等的权利,因而称之为资产阶级权利。为了区别于本来意义上的资产阶级权利,列宁有时把它称作“半资产阶级权利”。

从 主义的观点来看,按劳分配中存在的资产阶级权利是新社会的一种“弊病”或“缺点”。但在社会社会,这是不可避免的。 说:“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 恩格斯选集》第 3卷,第12页)。作为 社会第一阶段的社会社会,由于刚刚从资本社会里产生出来,旧的社会分工还未消失,劳动还未普遍成为人们生活的第一需要,社会生产力还未高度发展,社会产品还未达到极大丰富,人们不能立即学会不需要任何权利规范而为社会劳动。但是,在这一社会阶段,除了“资产阶级权利”规范之外,不可能有其他规范。因此,必须保卫这种权利,在个人消费品分配中承认由于实行按劳分配原则而存在的富裕程度的差别。这有利于克服平均主义、奖勤罚懒,促进劳动者积极为社会劳动,提高生产力水平,为最终消除这种资产阶级权利创造条件。

现实意义

在主义阶段,一方面,在经济工作中必须认真坚持按劳分配原则,承认不同等劳动产生的富裕程度不同的差别,允许一部分人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另一方面,又必须在人民群众中坚持 主义思想教育,发扬 主义的劳动态度,要求人民群众中的先进分子正确对待劳动报酬,努力克服资产阶级的狭隘眼界。

参考书目

:《哥达纲领批判》,《 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

列宁:《国家与革命》,第5章,《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北京,19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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