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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权

[拼音]:laodongquan

[外文]:right of labour

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能够得到有保障并有适当报酬的工作的权利。劳动权在公民各项权利中占重要地位,通常被认为是一切 自由权利的基础和劳动者借以生存的权利。劳动权得不到保障,劳动者生活受到威胁,其他权利也就等于虚设。

资本制度下存在严重失业现象,使劳动者的劳动权得不到保障。早在19世纪初,法国工人就提出了争取劳动权的号召。1831年里昂工人起义时,曾以“生活、工作或死亡”的口号进行斗争。1848年法国二月革命时,无产阶级也曾以劳动权作为斗争纲领。法国临时 在同年2月26日发布的法令中,曾被迫承认劳动权。但这只是一种虚伪的保证。法国 用开办“国家工厂”的形式组织劳动,不管工人工种和技术熟练程度,一律发给锄头、推车去开垦荒地。这样的“劳动权”也没有维持多久。在此后的一百多年中,西方国家的无产阶级虽曾几次迫使所在国的国会讨论这一问题,但都没有结果或遭到否决。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部分西方国家的 才承认了劳动权,如法国1946年的 规定:任何人有工作的义务并享有就业的权利,日本1946年 、意大利1947年 都对劳动权加以确认。但是由于资本国家存在着严重的失业现象,劳动权实际上是难于得到保证的。 指出:“劳动权在资产阶级的意义上说是一种胡说,是一种可怜的善良愿望”(《 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426页)。

在我国,民国时期 1947年公布的 中也规定人民之工作权应予保障,但我国建立前,失业人员竟达400多万。

我国建立后,为解决 统治时期遗留下来的失业问题,曾制定和发布了一系列法律文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1950年6月7日政务院发布的《关于救济失业工人的指示》,劳动部同年7月1日又公布《救济失业工人暂行办法》等,各省市也都公布了本地区的救济办法或试行细则。采用包括以工代赈、生产自救、还乡生产、转业训练和发放救济金等办法,逐步解决了失业问题。随着主义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就业人数逐步增加。我国历次公布的 都确认劳动权是公民的一项根本权利。1982年《我国 》第42条规定:“我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国家通过各种途径,创造劳动就业条件,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并在发展生产的基础上,提高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这不仅确认有劳动能力的公民有工作的权利,而且在劳动报酬、劳动条件、集体福利等方面都有切实的保障,为公民实现劳动权提供了物质基础。

参考文章

劳动权的保障法律常识

劳动权的价值法律常识

劳动权的历史发展法律常识

劳动权的性质法律常识

劳动权的基本结构法律常识

劳动权的基本内容法律常识

劳动权的立法体现法律常识

劳动权的实现条件法律常识

什么是劳动权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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